商场购物遭摔伤 消协帮你来维权
2016-03-14 10:22:16   豫闻网   评论:0

  2015年河南省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和消费提示

  消费者涂女士于3月29日晚在信阳某商场一楼卫生间门口处滑倒,导致自身胳膊、腿部等多处摔伤,脸部眉骨处摔裂出血,后经商场工作人员帮扶下送至中心医院就诊并在家休息一个月,在交涉伤痕修复及赔偿事宜时,商场未能给予答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涂女士投诉至信阳市消协。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美容修复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23.56万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商场称愿意承担消费者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和适当的美容医疗费等相关合理的费用,但是针对消费者提出的不合理的高额赔偿要求,商场不予接受。最终双方就精神损失费和美容修复费两项赔偿金额悬殊太大,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场交涉,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并随同商场相关人员走访劳动保障单位咨询伤残鉴定机构和伤残评定标准、范围和要求;走访市内多家医疗美容中心和医院咨询针对疤痕修复费用和治愈的程度等情况。同时指出商场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致使保洁人员提早工作,在没有提示和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导致消费者摔倒造成面部损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违反《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了《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的诉求,也要本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在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后,依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调处意见:一商场负责人向涂女士赔礼道歉。二商场一次性赔偿涂女士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美容修复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和二次医疗等费用,共计3.5万元。

  提示:重视公共场所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保留证据的方式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也可以请目睹事情经过的人为自己作证以及选择报警。在就诊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好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为治病所发生的车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各项费用凭证;发生误工情况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索赔。(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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