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我市机动车辆的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较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如何有效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维护自身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3年10月24日,被告肖某驾驶被告肖某某所有的云C**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永善县溪洛渡镇顺河村王某家门前路段时,车厢尾部挂着王某用于粉刷外墙的钢丝绳,将在跳板上粉刷外墙的王某从跳板上挂落到地上,造成原告王某右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右股骨转子间骨折等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2月12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3月9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某为九级伤残。
2014年6月17日,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967.54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该险种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机动车,并可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处以罚款。经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肖某某在人保某公司为云C**货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肖某、肖某某因购买了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才规避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维护了自身利益。(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