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广场之争 中天宏业股东免去闵凤振金红英职务的公告
2015-07-01 14:52:23   豫闻网   评论:0

  导语:公 告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即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风公司或本公司)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业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天宏业公司章程第7.1条第(9)项明确规定,对...

  公 告

  Mountain Breeze (Barbados) SRL 即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风公司”或“本公司”)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业公司”)的唯一股东。

  中天宏业公司章程第7.1条第(9)项明确规定,对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需由股东作出决议。本公司作为中天宏业公司的唯一股东,特此声明现在和将来均无意处置或出售中天宏业公司的唯一资产即中汇广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

  本公司已经自2011年9月6日起,免去闵凤振和金红英中天宏业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天宏业公司章程,闵凤振和金红英自2011年9月6日起已无权代表中天宏业公司。除被股东免职的上述情况外,客观上闵凤振、金红英、闵财星三人也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中天宏业公司董事:闵凤振因特定经济犯罪、欺诈、诬告等犯罪行为已经在韩国被判刑;金红英亦在韩国涉嫌经济犯罪,但因其未能归案该刑事程序暂时中止,另外金红英涉嫌在中国伪造公章犯罪,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已经立案,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东城区公安分局正式受理调查;闵财星因刑事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刑。显然,上述三人均为已经判决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合法的资格和条件继续担任中天宏业公司的董事。闵凤振和金红英继续冒用中天宏业公司印鉴,对外签发文件和签署合同的行为,包括处置和出售中汇广场的行为是未经股东和中天宏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无效和非法行为。

  对于中天宏业公司原高管人员闵凤振和金红英冒用中天宏业公司公章的行为,以及明知二人已被免职的事实而与其恶意串通、恶意损害中天宏业公司和山风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配合闵凤振、金红英处置或出售中汇广场的行为,山风公司和中天宏业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本公司代理律师

  方晔律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

  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nqing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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