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的蹊跷认定
2015-05-15 16:22:26   豫闻网   评论:0

  近日,舞阳县舞泉镇陈先生向媒体反映,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让他非常郁闷。

  据陈先生反映,2013年元月5日,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向他送达了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经查阅相关材料,并委托律师取证,得知,2012年11月4日23时30分许,王xx醉酒驾驶豫LT28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至220省道144km+800m道路时摔倒在距前述沙堆20米东南处的机动车道路面上受伤,车辆损坏。事后从公安卷中得知王xx系死亡原因不明,未进行尸检。

  “自所谓王xx死亡,到舞阳县法院立案审理此案,舞阳县公安局交警队没有向我调查、取证,更没有向我送达任何文书”。陈先生不解的说,他是在舞阳县生活了30年的当地人,也就天天在本地生活,舞阳县公安局交警队的工作人员也都认识他,为啥事故发生后对他不理不睬,而在法庭上出现了一份向他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快专递件,舞阳县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事故认定书判决陈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剥夺我的知情权,事实上设置陷阱冤枉我,没有任何事故现场,没有任何证据,因王xx醉酒自伤案虚构事实,认定我系事故责任人。在剥夺了我对交通责任事故参与权后,又剥夺了我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申诉权,而我在人民法院审理后,公安机关又以案件已诉之法院为由,驳回我的申诉权。”

  律师点评: 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军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法定职权。但是,所做出的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根据本案报道所反映的情况,交警大队的做法明显存在问题: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方面:没有做到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甚至没有对其所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这样的调查取证根本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也难以保证查清事实。2、关于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没有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和对事故事实的调查认定,各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交警就无法做到客观公正的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及无法做的合法、合理、客观公正。3、从程序上看,发生的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本案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始终不知道交警所做的事故认定,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直接剥夺,甚至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也没有向当事人送达,这更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在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的必然依据,只是案件证据之一,法院应依法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其证明力。对于不合法、不客观真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不予采信,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进行判决。

  刘海军律师: 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郑州航空学院法律系教师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网易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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