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近日接到湖南网民王先生的来电,称自己的合法房屋还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就被拆迁方给“强拆”了,王先生在电话中情绪非常激动,他说“咱们国家现在不是不允许‘强拆’了吗?为什么我和拆迁方还没有达成协议,他们就敢拆我,好说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强拆。”。王先生为此去政府多次反映情况,政府的回答也说这是合法的。王先生不服气,打电话进行举报,希望记者报道此事并帮助解决,于是,记者赶赴湖南对事情的真相做进一步的了解。原来,王先生和拆迁方因为补偿数额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后来收到一份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对该文件中确定的补偿数额十分不满,一气之下就将该文件撕毁。后来又收到了当地法院作出的强拆裁定书,再后来房屋就被“强拆”了。记者了解情况后,电话采访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资深拆迁律师——赵健律师。
赵健律师了解了王先生的情况后告诉记者:“王先生这种情况确实是法定的强拆程序,王先生所收到的那份征收补偿决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如果对该决定不服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想必王先生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才会收到法院的强拆裁定书并被执行。”
据赵健律师介绍,我们平常所说的强制拆迁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任何的手续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发生的违法强拆,这类强拆的特点是往往发生在夜间或凌晨等不容易取证而被拆迁人又最疏于防范的时间点,通常是几十人蜂拥而上,如狼似虎将被拆迁人进行控制,然后强制拆除其房屋,这种强拆是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案件的难点在于取证工作,而这一难点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通常都是可以克服的。另一类强拆就是上述王先生所遭遇的“合法的强拆”,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基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的解决途径,当然,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那就是针对补偿决定可以行使相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当记者向赵健律师提出了王先生在电话中的疑问时,赵健律师向记者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适用于拆迁的一部主要的法律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部法律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才得以公布并施行,也正是从这部法律开始,旧的拆迁条例中的行政强拆退出了历史舞台,唯一被授权合法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强拆。在这部法律实施之前,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也就是上边所说的这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适用这部法律就意味着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书”将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不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即将面临被强拆。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裁决程序也被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公民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所以,2011年之后开始拆迁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的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收到这个文件一定要及时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一味地置之不理,那么一旦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出具强拆的裁定书并催告执行的话,被拆迁人也就丧失了依法维权的机会。
从赵健律师的介绍中,记者了解到,原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废止了行政强拆,而司法强拆依然还站在历史的舞台上。赵健律师还讲到,从一定意义上说,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律上的先进性,因为它具有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因为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而且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此外,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然而,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经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
当记者询问针对补偿决定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是否就能够将该补偿决定撤销时,赵健律师说:“在拆迁维权的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补偿决定书也就成为了征收方“依法强拆”的保护伞。但是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目的而故意作出的补偿决定一般都是存在违法之处的,例如该补偿决定书是否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再如补偿数额上是否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只要准确地找到其违法点就有可能将其撤销,从而中止掉随后即将发生的强拆程序。”
赵健律师和记者谈到,很多被拆迁人因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认为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止了强拆,所以,只要自己不签字,就谁也不能拆自己的房子。还有个别人自信地认为,等法院的强拆裁定下了之后上诉即可,然而事实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如果等法院的强拆裁定书作出那基本上一切已成定局。所以,广大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耽误了法律本赋予你的法律救济时效,一旦收到“裁决书”“补偿决定书”之类的文件一定要谨慎处理。
赵健律师还介绍到,除了以上两种法定的强拆程序,还有一种就是违章(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该明白,违章(法)建筑不是凭拆迁方嘴上说说就可以认定,而是必须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作出书面的认定,当然这种认定必须有其法律依据,目前常见的法律依据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个法律条文就说明了,违章(法)建筑在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后,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催告履行,最后才是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针对这些环节,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最后,赵健律师还颇有感受地讲到,不管是“违法强拆”还是“合法强拆”,如果强拆行为真的发生,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切不可在此时意气用事以性命相搏,这是一种无畏的牺牲,而且一旦家破人亡的惨剧真的发生,不仅挽回不了被强拆的房屋,还会给家人造成终生的痛苦。遇到强拆行为发生,一定要理智、冷静,首先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不管结果如何,报警首先表明你对强拆持有异议。其次,尽量做好取证工作,可以要求指挥强拆的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和执法依据。剩下的维权事宜就是尽快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