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决定充分展现了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探索的坚定决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一问题,多年来倍受人们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此次《决定》中的调整内容,是将理论付诸实践的行动。为了深入了解这一《决定》,记者专程采访了中国拆迁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律师。赵健律师对《决定》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