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驻马店市林业局、市林公安局召开野生动物保护会议,向社会公布一项特殊举措:即入秋以后,是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高发时节;从即日起,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呵护野生动物——谁胆敢在驻马店市境内乱捕滥猎将被重罚,提供重大线索者,奖励10000元现金。
我省过半数的县区被列为禁猎区
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辉县、郏县等过半的县区被列为禁猎区……
“自2000年以来,省林业厅相继公布了一批禁猎区。”会后,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郑玉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介绍:在我省,像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辉县、郏县等过半的县、区、市,已相继被省林业厅批准、公布为禁猎区。驻马店市的9县3区,已全部被核定、划为禁猎区,2013年11月10日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郑局长进一步解释:驻马店市的1.5万平方公里土地,全被划为了禁猎区。也就是说,从去年11月10日始,在驻马店境内各县区的任何一个旮旮旯旯的偏僻地方,也不能随随便便逮野生动物了。
“比如麻雀,在驻马店逮一只会‘犯’什么法?”记者追问。“逮一只,违法是肯定的;逮20只,就要立案,50只就可以依法刑事拘留你;逮的数量再多些儿,甚至要‘扎扎实实’坐监狱。”郑局长说。
乱捕滥猎“三有动物”也是违法行为
禁猎区里,逮20只“三有动物”就要立案,50只就要刑事拘留……
驻马店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科长、资深专家苏平找来一厚摞法律法规,一边翻阅一边指给记者看:在我国,国家一、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一旦被人为伤害,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其实,“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国家也十分重视。
补充说明:三有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
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为“三有动物,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三有名录”中,包含了1700多种动物。
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110种
最常见的
案例说明
本报9月11日A10版曾报道过,逮野生壁虎卖钱也违法,引发社会关注。近日,驻马店市处理了两件乱捕滥猎“三有动物”的案件。
案例
逮两只“鸡”被刑拘
现年49岁的张某,确山县双河镇张楼村村民。8月2日凌晨2时许,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说他正在利用粘网在该县的留庄镇黑刘庄村非法狩猎。森林民警驱车赶到现场,见他在村头张开的是伸缩网,两只飞鸟已撞到网上。经确山县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张某狩猎网住的两只飞鸟为黑水鸡,又名红冠水鸡。
“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张某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粘网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杨林说:哪怕只是逮了一只,也要被刑拘;因为使用的是非法张网,又是在禁猎区里实施,抓捕的是“三有”野生动物。案例
捉87只蟾蜍面临判刑
现年49岁的汪某,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他一手提着塑料桶,一手持煤球钳,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
森林公安民警对查获的蟾蜍进行鉴定:这种蟾蜍是千百年来生活在当地的本土“癞蛤蟆”,学名又叫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汪某落网后,因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只,属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苏平说:“对于‘三有’野生动物,早在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其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也就是说,在我省的禁猎区(已有过半的县、区、市),随便一个地方都不能逮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了。”苏平解释:“哪怕是逮一只,就违法;逮20只,就能够依法立案了;逮50只以上,就‘够上’是重大案件,就要依法刑事拘留人了。”
驻马店重拳打击非法捕猎
重大线索举报,每落实一起奖励举报人一万元现金,并严格保密……
15日下午的会上,驻马店市林业局对上述两个乱捕滥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立案刑事案件办案民警,当场奖励现金10000元(每案5000元)。
“自今日起,启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奖新机制。”该市林业局局长李现周手持新出台的文件介绍:执法人员从严办理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每办结一起奖励办案人员5000元;与此同时,更加重视全社会的监督,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重大线索举报,每落实一起奖励举报人一万元现金,并严格保密。“社会监督和严打并举,以从根本上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的伤害。”相关补充
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一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