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内“四进宫” 仍无悔改之意
2014-05-20 14:17:44   豫闻网   评论:0

  嫌疑人胡某近日因骗取、盗窃三轮车再次获刑一年十个月

  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起专门诈骗、盗窃三轮车的案件。被告人胡某通过乘坐电动三轮车,以自己做生意需要包车为由,取得电动三轮车车主的信任,后以借为名,多次骗取他人电动三轮车。阜宁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52岁的胡某,于2001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3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6日被释放。

  出狱后的胡某并没有改过自新,而是继续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这也是胡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胡某在交待犯罪动机时说:“我没钱用了,又怕下力气,就想到去偷去骗”。

  有了前几次进监狱的教训,胡某对偷窃和诈骗的对像都是经过精心挑选,觉得电动三轮价格较高,而车主们的警惕性却不高,以其所骑电动三轮车为下手目标。

  2013年9月至11月份,为了取得电动三轮车车主的信任,经常反复乘坐电动三轮车,并且出手大方,经常不要找零,并且在乘坐时故意打电话谈生意。在取得电动三轮车车主的信任后,以借为名,骗取车主电动三轮车,先后骗取了单某某海宝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7160元;骗取常某某优翔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7790元。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某乘坐孔某的电动三轮车从阜宁县阜城镇至羊寨镇,准备继续用前面手段骗取电动三轮车时,车主孔某下车有事,胡某趁车主不备,将车主孔某珠峰牌电动三轮车骑走,所窃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5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洪成宁顾杰)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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