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罚款不合法 物业管理待完善
2016-03-14 10:23:43   豫闻网   评论:0

  2015年河南省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和消费提示

  2015年5月26日新乡市景颐花园业主刘某家中电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景熙花园物业公司摘走鉴定,几天后通知刘某电表有问题,存在20%误差,要求业主补交电费和罚款2000元以及鉴定费、查表费、换表费600元,如果不缴费就强行停电。消费者刘某认为电表是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安装,自己正常使用,现在电表出现误差责任不能在自己,对检测结果不认可。消费者感到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对自己罚款和停电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将此问题投诉至新乡消协。

  通过市消协的调解,双方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谅解,消费者补交了700元费用并更换了新电表,物业公司为业主家中通电。

  2015年新乡市消协受理8起消费者分别投诉不同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消费者家中的电表私自摘走,让其到物业公司补交电费和罚款,否则将消费者家中强行停电。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也感到十分委屈,出现此类纠纷的小区一般的都是物业公司集中向供电公司购电后向业主分销,物业公司在经营几年后发现电费收的少给供电公司交的多,出现大额电费亏空,物业公司就根据用电量等情况检查,怀疑哪家有问题就把哪家的电表摘掉停电让消费者补交电费和罚款。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取到每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如果物业怀疑业主窃电出现纠纷,应该有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业主三方共同现场摘表封存,委托有关质检部门对电表的计量度、精度进行检测,物业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住户电表的所有权也不属于物业公司,不能私自摘表停电罚款。

  提示:家中用电需留心 遇到纠纷要维权

  近些年收到消费者投诉物业公司用电管理不规范的事件日渐增多,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家中电费无故增加、被物业公司强制缴费或换电表事件,应及时向消协反映情况。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应当收取到每一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如果物业怀疑业主窃电出现纠纷,应该有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业主三方共同现场摘表封存,委托有关质检部门对电表的计量度、精度进行检测,物业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住户电表的所有权也不属于物业公司,不能私自摘表停电罚款。

  窃电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应该由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不是物业公司能够认定的。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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