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充电遇爆炸 财产损失应赔偿
2016-03-14 10:14:14   豫闻网   评论:0

  2015年河南省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和消费提示

  消费者郑女士于2014年3月20日在为电瓶车充电时,电瓶突然发生爆炸起火,致使郑女士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及室内装饰等设施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和生活,给郑女士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郑女士立即找到超威牌电瓶经销商报告电瓶爆炸情况(消费者郑女士于2013年底在本镇街道超威牌电瓶经销商张某处购买更换的),并要求赔偿损失,因爆炸导致财产损失较大,总代理商和生产厂家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只同意给予消费者5000元的损失赔偿。消费者感觉悬殊较大,坚决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无奈之下,便投诉到固始县消协,要求帮助其挽回财产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去现场调查投诉情况,消协认为消费者投诉事项基本属实,要求厂方迅速派人协商调解此案。但是厂方代表始终坚持认为,电瓶质量是合格的,爆炸原因与电瓶本身质量无关,可能是消费者操作不当造成的,只同意给予5000元赔偿费,拒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数额。

  电瓶爆炸问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简单地排除电瓶质量因素,经销商和厂方既然认为电瓶质量没问题,就应当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电瓶车充电发生爆炸的举证责任归经营者,而经营者不能证明电瓶爆炸与产品质量无关或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于对消费者弱势的同情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考虑,经销商和电池生产厂方也应当尽力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消协人员的反复宣传和依法调解,最终促使超威电池生产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5000元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享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提示:防止电瓶爆炸 正确使用是关键

  众所周知,电瓶是电瓶车的动力源,又是一种易耗品,正确使用和保养,不但能有效保障电瓶的安全,还可延长车子使用寿命。首先,消费者购买电瓶车时要了解电池的基本情况,最好购买原装整车。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遵循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电瓶车;2、新购买的电瓶车前三次充电时间最好在8—12小时,以后掌握在6—8小时即可;3、很多消费者习惯晚上充电,早上或中午才拔掉,这样过量的充电,很容易造成电瓶爆炸。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车子,应将电瓶充满放置,并断开电路总开关,并且每1至2个月还要给电瓶补充电一次;4、电池充电时,特别是过度充电时会电解出气体,通风不畅容易导致电瓶爆炸,因此要选择在通风的地方充电;5、留心电池温度,如温度过高,立即停止充电,送往维修部检查;6、生产厂家有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在电瓶明显处标明“超时充电可能引起爆炸”等警示或标志;7、消费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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