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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落石砸伤左眼 无辜路人起诉获赔
2014-05-22 16:31:08   豫闻网   评论:0

  一男子骑车上路,在与一辆载满碎石的货车会车时,不巧被货车上散落的碎石砸伤左眼致拾级伤残。因未得到合理的赔偿,该男子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张裕军各项损失74532.33元。

  2013年6月22日17时40分,原告张裕军驾驶未入户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城区往宾阳方向行驶至1533Km处时,遇被告陈民欢驾驶货车对向驶来,双方会车过程中,货车上的碎石散落砸伤原告左眼。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当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认定被告陈民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之伤经诊断为:左眼球挫伤—结膜裂伤、角膜擦伤、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视网膜挫伤,经予相关检查,予抗感染、止血化淤、对症、支持治疗后,于2013年7月2日出院。原告共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5983.44元,期间由一人陪护。出院医嘱其中载明:坚持用药巩固治疗;建议可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了解有无眼后段病变更好治疗。原告出院后,先后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贵港市爱眼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后经委托司法鉴定,原告左眼损伤伤残属拾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时诉至法院。

  另查明,肇事货车为被告陈民齐所有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偿率),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被告陈民欢、陈民齐系同堂兄弟关系,被告陈民齐雇请被告陈民欢作为该货车的驾驶员。被告陈民齐于事发后支付了原告10209.67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陈民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其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应予支持。被告陈民欢系被告陈民齐雇请的驾驶员,双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陈民欢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陈民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陈民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庭审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为8474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除鉴定费700元外,其余84042元均属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且各分项未超出责任限额,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84042元已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全部予以赔偿。原告因伤残鉴定支出鉴定费700元,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法院依法确认由被告陈民齐负担。被告陈民齐于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10209.67元,与其承担的鉴定费700元冲减后,余额为9509.67元,该款实际已代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保险公司从其承担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后,尚应支付原告74532.33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丽丽 覃春德)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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