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纪委负责人就《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答记者问表示,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在事后要专门报告礼金收受情况。(12月15日人民网)
为防止借机敛财,江西省纪委的《规定》提出了四条纪律要求,一是要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二是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礼品、礼金;三是对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四是在事后要专门报告礼金收受情况。
笔者认为,在各级党委严管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的今天,江西省纪委能够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有自己的正常人情往来,对领导干部正常的人情往来不作限制,这无疑是很有魄力的举动,也是值得肯定的,实事求是地说,只要领导干部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不邀请,不收取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这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但江西省纪委把婚丧嫁娶事前的监督后移,要求领导干部事后要专门报告礼金收受情况,对此笔者却又不敢苟同了。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过程中,某个人送了多少钱的红包,哪些送了,这是一个很隐秘的事,是他们私人的事,他们既可以少记帐,也可以选择不记帐,外人是不能够对此横加指责的,如果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过程中,他们认为有问题,他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记帐,党委是很难去监督落实的,总不会派纪委干部去帮助领导干部收受礼金吧?这样看来,让领导干部在事后要专门报告礼金收受情况很可能就成为一种形式,是一种摆设,不能够真正地对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进行规范和约束。
从我们党反腐倡廉的情况看,很多领导干部在搞不正之风时为了逃避打击,是花样百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就靠轻飘飘地喊领导干部在事后要专门报告礼金收受情况,要想起到好大的作用,可能是难度很大的。
作者: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