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成年人缺乏教育与关爱 飞车抢夺闯大祸
2014-12-10 21:12:05   豫闻网   评论:0

  两名未成年人因为缺乏家庭教育和关爱,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没有一技之长又好逸恶劳,再加上交友不慎等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韦华(未成年人,化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明亮(未成年人,化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韦华、陈明亮共同退赔潘小雅(被害人,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含陈明亮已退赔的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7月,被告人韦华纠集被告人陈明亮和甘某文、李某凡(后二人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指使被告人陈明亮和甘某文、李某凡在贵港市城区实施飞车抢夺,将抢得的财物交给其支配。

  2013年7月12日14时10分许,李某凡驾驶助力车,搭载甘某文和被告人陈明亮到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楼外楼附近的创益美发店门口,趁潘小雅不备,由陈明亮在后保护,甘某文下手将潘小雅的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 000元、1台白色苹果4S手机、1台索尼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380元)及银行卡、购物卡、身份证的挎包抢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明亮和李某凡、甘某文拿了包内的8 000元现金及白色苹果4S手机,其余物品丢弃在贵港市迎宾大道西江农场路口西边的树林里。尔后,被告人陈明亮和李某凡、甘某文先拿出其中的4 000元现金人民币分赃,后将剩余的4 000元现金人民币交给韦华支配,抢得的白色苹果4S手机由李文凡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

  2013年7月18日中午,李某凡驾驶助力车,搭载甘某文和被告人陈明亮到贵港市汽车东站附近,趁梁倩倩(被害人,化名)不备,由陈明亮在后保护,甘某文下手将梁倩倩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元及银行卡、户口簿等物品的挎包抢走。

  综上,被告人韦华、陈明亮参与抢夺2起,夺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 396元和销赃得款500元的苹果4S手机1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明亮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潘小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 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二被告人各自不同的成长经历:

  韦华的父母生育其及一个弟弟、一个妹妹。父亲患有精神病,常年离家在外,偶尔回家。母亲因为父亲情况带着妹妹已经离家4年。韦华及其弟弟均是由爷爷奶奶照顾。韦华因家庭原因,初一辍学后曾在广东帮其大姑打工,后因大姑的生意难以经营,其就回到贵港家中。因无经济来源,便纠集他人合谋抢夺,走上犯罪道路。

  陈明亮的父母均在家务农,生育了五个子女,陈明亮是家中最小的小孩,因家里子女多,家境比较困难。因家庭经济的原因,陈明亮初一辍学后就在贵港跟着叔叔学做生意,帮忙看杂货店。因家里疏于管教,其结交了社会上不良的朋友,受他人唆使合谋抢夺,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华、陈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韦华、陈明亮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由韦华出谋划策,指使同伙实施抢夺;陈明亮在抢夺中与同伙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二人均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辆抢夺,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亮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庭审查明的二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韦华、陈明亮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客观原因是缺乏合适的家庭教育和关爱,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兼之好逸恶劳,交友不慎等。希望二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努力学习,掌握一技之长,在社会上立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公民。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罗珩 廖冬瑜)

责任编辑:news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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