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发布消息说,经长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报长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晓明撤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处分,将其调离检察机关;经长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免去李晓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8月29日 《中国青年报》)
2014年2月1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由利害关系人支付住宿费长春市检察官海南办案之旅》,披露了李晓明等人在赴海南办理齐屿案件中,接受本案证人郭昆支付费用的食宿、游玩安排,而郭昆与齐屿有重大利益冲突。特别是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之后,李晓明在办案期间仍住五星级宾馆,同样由郭昆支付费用。笔者认为,身为反贪局长,却不严格要求自己,不守规矩,这样的反贪局长撤了又有何妨。
反贪局长,顾名思义就是反对贪污腐败的,就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就是代表正义和腐败作坚决斗争的人,然而这样的人却贪图享受,公然接受本案证人郭昆支付费用的食宿、游玩安排,而郭昆与当事的另一方齐屿有重大利益冲突。我们的反贪局长难道不会记得吃了别人的嘴软,拿了别人的手软的道理吗?还是我们的反贪局长自认自己修炼到家,吃了、住了、用了当事一方的,同样可以秉公执法,笔者不得而知。
曾经有群众调侃一些违法乱纪的法律工作者,说他们吃了原告吃被告,群众的调侃把极少数违法的法官的丑态刻画得惟妙惟肖,现在我们的反贪局长居然向和这些被群众嘲笑的法官学习,大肆享用起本案当事者的钱物,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很是奢侈浪费了一番,这样的反贪局长把党中央的八项规定,把党纪国法视为儿戏,对他撤职那是理所当然的事,撤了这类害群之马的职,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才可能再上台阶。
反贪局长不反贪,却被“反贪”,这样的反贪局长应该有多少撤多少,一个不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