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捐赠不算贪”是谁说了算?
2014-06-12 16:20:25   豫闻网   评论:0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新华网6月11日)

  在这起检察院与法院的争辩中,焦点就在于一百万元的赃款以黄志光儿子的名义捐给寺庙,是否算是黄志光贪污赃款。2008年,鸡鸣寺住持找到黄志光,称寺庙没有钱修大佛,希望黄志光帮忙找几个商人对此进行捐助。此后,黄志光和李亚鹤聊起此事,李亚鹤表示愿意捐助鸡鸣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而后几天,在黄志光之子黄伟向李亚鹤请教“生意经”时,便带回了一百万元,后便以黄伟的名义捐献给了寺庙。黄志光的律师也辩称,黄某并无占用这笔赃款的故意,也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反而是做了慈善。

  如若是做慈善,纯粹意义上的帮助鸡鸣寺筹措资金,那捐款就应是以出资人本人的名义捐款,何以会以黄伟的名义捐赠。既然以黄伟的名义捐赠就只能说明这笔捐款来自黄志光家庭,这笔钱已经入了黄志光的家庭账本,再捐出来怎可以不算是赃款?若要依从法院的审判,那做公益花掉的都不应算是赃款,那利用商人的钱财来挣取干部的“好名声”都变成是应该的,干部就可以以权力当作筹码要求商人以干部的名义做“善事”,也可以因出于“封建迷信”将贪污受贿所得贡献给宗教风水,因寻求“心安理得”将赃款倾囊相授于寺庙,因偶尔大发慈悲的义举就将赃款全部“洗白”,罪名全然“洗掉”,那还要纪检部门和法律何用?

  可以说,以黄伟的名义捐款重点本来就不在捐款上,以黄伟的名义捐赠就说明黄志明接受了这笔赃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受贿,而捐款最多算是赃款的去向,给黄志光一个“良心未泯”的同情分,但绝不可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否定其贪污受贿的事实。

  黄志光确实未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但对于金钱的接纳的行动却不可否认。且对于干部贪污腐败来说,法律上的利益的界限本来就不应是审判依据,纵观其他落马官员,其中不乏生活简朴的,其藏匿的大部分钱财在被发现后都上缴了国库,对于其自身来说,也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益,不过是当了担惊受怕的“金库管理员”,为何却依然要严惩了?

  法律的审判,认定的是贪污受贿的事实,事实清楚,必然也就行之有据。法律也要考虑贪腐官员行为的现实影响,莫让法律误读了政治环境风清气正的标准。

  作者:陈央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副书记换人质:莫因英雄情结掩盖了集体光辉
下一篇:江文:永宁县干部作风建设向务实发展

分享到: 收藏

内容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