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14-07-11 18:01:08   豫闻网   评论:0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发展已经有十多年,但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较晚,自身的发展亟需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从广义程度上老说,我们大致可以将现代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综合总结为: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与减免法律收费的法律帮助,来保障其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和法律援助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大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刑事诉讼法把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规定为:“有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另一部分则是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由于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经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经济状况等审查后适格的被追诉人。”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不足

  我国刑缺陷事法律援助起步晚,没有指定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条文立法范围窄,缺乏规范性,内容也不够详尽完善,因而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开展产生了巨大的阻力。首先,在认识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导,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宪法中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却查无可寻,容易在相关机关的实际操作中形成误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位阶不高,在执行效力上也会有所削减,没有上升到基本的法律高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位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对社会和公民的重要意义,现有的法律地位不能满足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

  其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形式过于分散,例如分散于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援助条例》属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由于自身的位阶原因,导致了法律效力不够,当发生冲突时,只能是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规定不尽详细,过于笼统,从而影响法律援助的实施,对很多刑事法律援助中的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很难保证实际操作性。

  (二)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偏窄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形式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辩护在刑事诉讼法中又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辩护。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只限于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定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属于可以指定的对象,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完全在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在第二章规定了一定范围的刑事法律援助和其他种类的法律援助,以及应当提供和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或标准。其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是指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和条件而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则是指法律援助的酌定范围和条件,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三)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援助实践过程中,法院指定的律师水平高低、律师的责任强弱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我国现阶段没有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判定标准参差不齐,法律援助效果完全依靠律师的职业责任来保证。如果是律师接受了法院为辩护人指定辩护,但如果不负责任,没有进行案件的准备,包括寻找证人、搜集证据、会见当事人等都使法律援助停浮于形式,并没有实质上确定被告人的司法公平的权利。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

  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应当明确国家责任。明确国家责任就要求作出具体的责任划分依据。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及司法公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要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以及在遭受侵害的时候应当采取的制裁措施。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条例》中虽然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没有明确国家责任,也没有明晰如何担负国家责任,这样就缺乏了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指引。

  其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应该建立起立体的法律体系。在宪法层面,我们国家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宪法中明确刑事诉讼过程中明确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重要的是应当把公民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融入到宪法中去。

  最后,立法上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的司法衔接机制。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规定公检法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以及申请转交程序,提高原有规定内容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指公安、检察和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主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相关责任。在实际的刑事法律援助中,对于应当告知权利而不告知或应当转交申请而不转交的情形,应当受到法律援助而没有受到法律援助的被告,此种情况可以作为撤销判决的依据,可以协调个司法机关的法律配合,进而在援助过程中重视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二)扩大刑事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过窄,很大比例的刑事案件都是应当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原有的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已经无法满足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的要求,应该对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进行重新的标准确定。法院可以可以从两方面来扩大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一是扩大被告人的追诉罪名的性质以及相关刑罚,在英美法系国家里,超过五年的刑罚就属于重罪情况现有《刑事诉讼法》只是将可能判处死刑的列入援助对象中,应该扩大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超过一定年限的严厉刑罚。二是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是自身缺陷而导致的辩护能力欠缺,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应该把范围扩大到智力障碍和精神层面有问题应当指定辩护。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均衡援助义务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的保障,只有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才会保证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民得到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获得的不是流于形式的司法公平,这就需要我国建立起援助培训和质量监督机制。

  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只有形成监督机制,才会督促律师进行高效的法律援助在援助监督采取事前保证和事后责任的实质监督形式。一是,援助律师要和援助对象签订援助相关协议,对援助的聚集体内容以及律师开展的主要工作进行明确,律师在保证可以负责任辩护的前提下进行援助行为,援助受援者可以根据协议的内容对律师进行监督,对律师不负责任的情况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指定辩护机关进行汇报。二是,借鉴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监督的做法,在指定辩护后法院派遣法律援助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援助律师的具体表现进行检查,并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援助效果等级的评定,对没有按职责进行援助的律师,采取警告和撤销的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司法公平的权益。三是,法律援助律师应该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和被援助对象对工作进展进行报告,对于被援助对象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和按规定解决。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采取多名律师指派,可以形成案件的研究与讨论机制,确定援助思路。同时对不负责任或违反办案规定的律师,可以考虑限制执业时间,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吊销。

  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发展和立法上原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随着我国逐渐形成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强,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困难缺陷将最终得到解决和改善。通过完善立法体系、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促进公设辩护制度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将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进步,更是对司法公平、公正制度的新发展。作者:冯凯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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