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访,不能成为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四年未曾上班,对单位寄来的特快专递以各类理由拒收,等到提请劳动仲裁时,却被告知已超过仲裁时效,方才后悔莫及。近期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44岁的王女士本在某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担任副总,2008年初,单位领导想将王女士调至另一下属企业任经理,但被王女士拒绝,之后王女士就陷入一种“无岗无职”的境地。于是王女士开始一边到上级部门信访,一边回原单位当起了“走廊员工”。2008年底,单位正式解除了王女士的原有职务,并向王女士发出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但王女士由于对单位决定存在异议,自09年起就不再上班,却也未采取其它措施,仅是继续到上级主管部门信访。2011年初,王女士原单位以连续旷工两年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但四次送达均被王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签。2013年初,因长期上访无果,王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辩称自己近期才得知已被辞退,同时强调自己一直在向相关部门上访,可视为仲裁时效中断,因此仲裁时效起算点应是2013年初。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对此结果王女士感觉无法理解,因而提起诉讼。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上访并非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而且王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断,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遇到仲裁时效中断情形,则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本案中,王女士自2008年起就应自知已与原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在先后四次拒收原单位所寄快递时,也应当知道相应后果,如果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拒收辞退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其权利,而王女士所强调的上访行为并非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综上,王女士至2013年初才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
作者: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