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魏县公安机关如此办案遭受害人质疑
2015-07-30 11:16:31   豫闻网   评论:0

  2015年4月21日上午8时许,河北省魏县县人民医院骨二科52岁的医生刘秀娥在下夜班交班期间,因前一天(20日)科室主任郭省吾要扣除刘秀娥科室奖金5999元(全部奖金为6000元)问题产生纠纷,科室主任郭省吾表示今天就扣你奖金,刘秀娥想问清楚为啥要扣我奖金?郭省吾表示“不服马上打你个××××,今天必须打你”,续而抓住刘秀娥头发拳打脚踢,期间被赵海等同事拉开,后刘秀娥同为魏县县医院工作人员儿子因来接母亲下夜班,看到母亲被打就和郭省吾进行理论,然后两人也发生了打斗,后来在医护人员以及病人家属的极力劝解下才得以制止。

  (家属提供的刘秀娥住院以及手术期间照片)

  经报案后,魏县公安局内保股民警陈海峰(系郭省吾亲属,后经受害人要求回避此案)到医院后给郭省吾问完材料后就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法医给郭省吾出具了轻微伤的鉴定结果。

  而出警的陈海峰警官却要求受害人去魏县公安局录口供。刘秀娥在家属的陪伴下到魏县公安局做完材料后回到县医院内科住院。因魏县县医院无法做核磁共振,4月23日刘秀娥到峰峰集团邯郸医院做了核磁检查后被告知右腿半月板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副韧带损伤、关节腔内有积液需立即手术治疗。4月24日转院到峰峰集团邯郸医院骨三科(关节科),4月27日接受手术治疗,5月12日非痊愈出院回家进一步疗养。根据魏县公安局委托邯郸市司法鉴定中心6月19日为刘秀娥出具了鉴定结果,实际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鉴定结果于6月 22日拿到了魏县公安局内保股,而直到6月30日内保股才通知受害人下达鉴定结果通知书。即使在鉴定结果出来后,魏县公安局内保股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未对郭省吾采取措施。

  即使鉴定结果出来后,而并未影响郭省吾还在县医院上班,刘秀娥家属多次到县局内保股要求对郭省吾采取措施。直到7月15日刘秀娥家属再次到魏县公安局询问案情进展时,与郭省吾不期而遇,经过家属举报后郭省吾被刑事拘留。

  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郭省吾在看守所被刑拘至20日,就被其爱人李海霞担保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魏县公安局内保股电话通知刘秀娥家属“郭省吾对你们的轻伤二级鉴定提出复议,魏县检察院不予批捕所以取保了。”除此之外,并未出具检察院的不予批捕通知书。

  魏县县医院在4月21日事发当天就由院长牵头,在县医院四楼会议室对此事进行了内部调查,所有在场的医护人员都向院方进行情况说明,县医院办公室主任全程做了记录,调查了骨二科科室主任郭省吾打人一事。7月3日,院方决定免去郭省吾魏县县医院骨二科主任职务,调往骨一科做副主任的决定。

  7月27日上午,接办此案的魏县公安局内保股邵群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郭省吾致刘秀娥轻伤一案,自己是后来接手的。当初郭省吾到案后我们按照程序去县检察院案申科送了本案相关材料,检察院二楼案申科一女同志表示公安机关还需补充相关材料退回了此案材料。因郭省吾对刘秀娥轻伤二级鉴定提出复议后经过他妻子李海霞担保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受害人儿子潘鑫提出当时魏县检察院有没有对此案出具不予逮捕通知书等书面文书吗?邵群队长表示,没有。是检察院二楼一位不知姓名的女同志口头说的。至于检察院工作人员叫什么?邵群队长表示不知道。

  至于轻伤复议为何还没有进行的问题,邵队长表示,上周一(7月20日)我局人员去峰峰集团邯郸医院需要提取当时检查的片子未果,后周五(7月 25日)我们再次去医院因医院工作人员不在没有拿到。这一周我们再去峰峰集团邯郸医院,等相关病例、片子按照规定拿齐后魏县公安局将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秀娥轻伤伤情再次鉴定。

  而根据受害人儿子潘鑫向记者反映,7月23日上午他们去魏县检察院询问为何要把此案退回公安局,一副检察长经过联系后告诉家属,魏县检察院并未接到办案单位(魏县公安局)移交关于刘秀娥被伤害一案的任何材料,你们还需去魏县公安局了解。究竟是谁在撒谎?不光家属疑惑,记者也是一头雾水。

  最后,邵队长向家属以及记者表示,一定会依法办理此案,请家属放心。

  魏县公安局如此执法办理此案,遭到了受害人刘秀娥家属的质疑。办案机关依据什么法律条款为嫌疑人办理取保手续?刘秀娥及其家属期盼魏县公安局能公开、透明、依法办理此案的根本诉求得到维护。

  来源http://jingji.xfrb.com.cn/newsf/2015/07/30/143822222399.htm

责任编辑:anqing  来自: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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