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银行虚假出资伪造票证 连环作案震动社会影响恶劣
2015-05-13 17:06:03   豫闻网   评论:0

  一案14审 缠诉20年

  —--河南平顶山银行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

  连环作案 震动社会影响恶劣

  中国新闻报河南报道(记者 万云成)【核心提示】河南省振华公司未曾想到,一起“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恶意诉讼金融犯罪案,能邪气冲天。目前,该法人代表马儒钦向本报反映从1994年开始,他就遇上了这起 “金融恶意缠诉案”,一缠就是20年一案14审没完没了。当他依法具证举报犯罪时,竟然无人能管并直接影响到了文化建设《养老梦》的实现。

  平顶山银行股东出资真相

  【瑞丰社股金是房产股】93年10月11日平顶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成立,其中国合公司股金20万元,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华公司)股金190万元,平顶山银行原瑞丰城市信用社(下称瑞丰社)180万元。合同规定各占股份为国合公司5 %、振华公司49 %、瑞丰社46 %,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办理了认交股金手续,经平顶山市政府批准办理了工商登记,在工商机关备案材料中瑞丰社为房产股,有验资机构“瑞丰社是房产出资验资报告”、有瑞丰社大众路房产证复印件、有瑞丰社主任李德永房产入股亲笔函、有平顶山市政府批准文件:瑞丰社股金是房产股。

  【瑞丰社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金地公司成立后,因瑞丰社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于98年又擅自将其房产抽走转卖给了鑫华商贸有限公司,致使其房产股出资最终没有到位。

  【瑞丰社股金不是现金股】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必须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备案。

  经查在工商管理机关备案材料中瑞丰社股金只有房产股没有现金股,也没有房产股变现金股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瑞丰社现金股是虚构的】94年8月16日在瑞丰社起诉振华公司股金不到位一案的庭审中,突然冒出一组莫名其妙的瑞丰社本没有现金股的现金股入股凭证:

  1、由煤气公司财务科长郝马山同瑞丰社主任李德永依据早已不存在的煤气公司借款为依托虚构了一副“瑞丰社现金转圈入股图”;

  2、李、郝两人根据上述图纸,指令其会计代振良编造财务手续,包括三张瑞丰社特种转账传票、收据、帐页、瑞丰社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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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10月8日瑞丰社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 转款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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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10月16日瑞丰社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 转款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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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张没有借据的金地公司贷款2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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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丰社与煤气公司“空转”转账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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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祸起萧墙:瑞丰社恶意诉讼

  1994年8月16日,瑞丰社以虚假出资股东身份捏造事实,起诉金地公司中另一股东——振华公司股金出资不到位。庭审中突然出现一组与瑞丰社起诉振华公司股金不到位相悖的瑞丰社现金股到位的虚假投资证据,对此,振华公司具证反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不顾反驳,于95年荒唐判决:“振华公司股金出资不到位”,“另查明:瑞丰社股金先是房产股后变成了现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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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95年民事《判决书》

  振华公司不服95年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书》判决,当年上诉省高法,经审省高法于95年 11月 14日《判决书》虽然判决撤消了初审判决并改判“振华公司股金出资已经到位”,但却遗漏留下了“瑞丰社先是房产股后变成了现金股”这一祸根。

  95年河南省高法《判决书》判决后,瑞丰社又以虚假股东身份起诉或控告振华公司;或以“振华公司股金没有进入瑞丰社账户”为由;或以“振华公司股金没有进入法定账户——瑞丰社账户”为由;或以“振华公司没有资格诉讼” 为由;或以“振华公司法人代表王付营侵占公款”为由;或以“振华公司董事长马儒钦诈骗”为由,连续多次反复起诉、控告诬陷振华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致使全国通缉关押马儒钦等人3年另8个月。至到2003年振华公司实属无奈才被迫依法反诉,向卫东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不到位,不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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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2003年振华公司确权诉状

  事实清楚:省高法判决用法得当

  1993年10月11日金地公司成立,经查证:金地公司成立时手续完备有法有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瑞丰社是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瑞丰社没有现金股现金股转款是虚构的,转款票证是伪造的,现金股出资是假的。

  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振华公司起诉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不到位案,经市区法院初审、再审、重审“一案14审”后,于(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瑞丰社是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现金股出资也没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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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高法《判决书》

  铁证如山:最高检抗诉视而不见

  河南省高法2010年6月11日豫民三终字第68号《判决书》判决生效2年后,振华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收到最高检民事《抗诉书》,经查《抗诉书》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抗诉程序与法相悖

  【抗非所请】2012年7月30日,申诉人振华公司接到河南省高检《抗诉通知书》:被申诉人瑞丰社申请抗诉主张是房产股,申诉人在法定时限内递交答辩状的同时,又接到最高检《抗诉书》,抗诉主张不是房产股而是现金股。证明最高检抗诉书既没有经过法定抗诉审查程序又直接剥夺了申诉人振华公司的答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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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非所诉】最高法根据最高检《抗诉书》指令河南省高法再审本案时,既不是按被申诉人瑞丰社主张的房产股再审也不是按最高检《抗诉书》抗诉主张现金股再审,而是按无人起诉又没有立案的贷款案进行再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规定。

  【抗诉申请人没有资格申请抗诉】抗诉申请人平顶山银行为掩盖其被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其与瑞丰社“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由于2014年向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儒钦以侵犯其名誉权赔礼道歉,经新华区和平顶山市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平顶山银行与瑞丰社不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法规定,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没有资格参与诉讼!本案是民事抗诉案,依法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就不能成其为抗诉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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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抗诉书》抗诉没有事实根据

  最高检《抗诉书》抗诉指的是河南省高法2010年6月11日《判决书》判决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不到位案,而实际抗诉却是振华公司早已不存在的煤气公司借款无人起诉案。抗诉书洋洋14页只字不提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与否,却大谈特谈振华公司出资不到位,大谈特谈由瑞丰社虚构无人起诉且已被省高法判决撤销了的95年市《判决书》判决确认瑞丰社现金股出资已经到位的虚构事实,抗诉书认为:“从账面上看,瑞丰社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瑞丰社履行了什么义务?房产股出资已全部转卖给了别人,现金股出资是虚构的,入股义务如何履行?《抗诉书》抗诉大谈特谈的事实都是虚构的、假的、伪造的,故其结论南辕北辙,风马牛不相及!

  第三、《抗诉书》抗诉捕风捉影

  《抗诉书》抗诉主张是“现金股”但与抗诉案房产股相悖,称房产股变现金股但没有房产股变现金股变更证据,没有变更申请、变更协议、验资报告;股金转款是虚构的:转款根据是“虚构资金流转图”(即瑞丰社转圈入股图)没有实际转款;跨行结算没有经过人行结算,没有“银行进账单”转款票证是伪造的:180万元股金有两张转款支票360万元,贷款21.85万元没有借据没有合同;“支票资金没有随支票转款而转动”,转款金额是“空转”有数字没有资金。《证人证言》代振良说:“全部财务手续(包括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收据)都是我办的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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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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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代振良证言

  案述至此,就本案之要还需再重复强调三点:

  第一、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案(又即“金融恶意缠诉案”、“抗诉再审案”),自始至终一直是因股东出资纠纷而诉讼,没有变化。

  第二、本案焦点在审理过程中随诉讼双方诉求改变而有了变化:

  95年河南省《判决书》判决的焦点是瑞丰社起诉振华公司股东出资没有到位,同年省高法改判振华公司股金出资已经到位案。2010年河南省《判决书》判决的焦点是振华公司起诉瑞丰社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省高法依法判决确认了瑞丰社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案。

  第三、最高检《抗诉书》抗诉的是2010年省高法关于振华公司起诉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不到位案,而实际抗诉所采信的事实全部是95年瑞丰社捏造的且已被95年省高法《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的事实。

  最高检《抗诉书》引发法律专家意见

  2015年3月25日抗诉再审案当事人振华公司及其代理律师、专家及其权威机构具证依法向最高检递交了《申诉状》,强烈要求撤销最高检《抗诉书》,维持河南省高法2010年6月11日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

  针对 最高检《抗诉书》,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指出:抗诉程序违法,抗诉认定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抗诉结论与法相悖,依法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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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函

  国家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学专家意见:

  瑞丰社(平顶山银行)违反股东出资法律规定要件,拒不履行出资入股义务,其出资不到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抗诉书》程序违法;抗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法律适当,应该维持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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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司法认定:《抗诉书》抗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河南省2010年《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得当应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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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缠诉与危害

  【李德永罪大恶极】20年前,瑞丰社主任李德永就开始以“虚假出资”股东身份招摇撞骗危害社会至到今天。94年8月16日李德永嫁借金地公司在瑞丰社饭馆召开董事会机会,突然跳出来“抢班夺权”自行宣布:“今天会议我来主持,撤销王付营总经理职务,撤销马儒钦董事长职务,董事长由我担任”。就在李德永夺权同时,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原经济调解中心主任闫松林及其随从宋新敏由场外闯入会场按照事先预谋接着宣布:马儒钦、王付营现在起交出金地公司公章,就地接受审查。自此由瑞丰社主任李德永挑起的一场时续20年的恶意缠诉案拉开了序幕。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无人起诉无办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私设公堂”审讯与瑞丰社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另一股东振华公司负责人王付营、马儒钦等人,抢夺金地公司公章三枚。尔后在20年内李德永通过“诬告陷害”等犯罪活动,勾结公安检察机关通缉、关押、抓捕审讯,财政局、农信社、工商局、新华区第三建筑公司、金地公司、振华公司金地鞋城等36人逼死一人,重复查封、枉法拍卖没收财产1.13亿元。

  李德永在任时因亏空9600万元导致平顶山市金融体改推迟5年,在市政府指令市财政担保填补亏空后体改才得以进行。李德永退休后个人财产超亿元,在省高检门口办了个私人担保公司,在省检察院庇护下逍遥法外。

  【举报犯罪立案难】2010年8月8日振华公司继15年连续举报后,又根据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判决书》判决的事实和金地公司成立时法定文书,依法具证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检察院举报瑞丰社房产入股未办过户手续后又抽走转卖给了别人,依法构成了“虚假出资罪”;瑞丰社的房产股变现金股没有变更证据,只有一个180万元股金却有两张两个180万元没有实际转款的转账支票,依法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金融票证诬告陷害马儒钦、王付营等人,使其通缉关押36人逼死1人,依法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使用伪造金融票证诈骗股权、债权,通过市公检法枉法查封、没收、拍卖、侵占振华公司、金地公司、金地鞋城三公司全部财产,依法构成了“金融诈骗罪”数罪并举,振华公司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通知“发现犯罪举报通知”规定,又连续5年举报,要求追究犯罪人刑事无期徒刑法律责任。其实,马儒钦等人先后举报20年,已经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期间马儒钦、李长治等人曾具证向全国人大举报李德永“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挪用公款贪污行贿犯罪事实,1999年4月20日李鹏委员长批示河南省委李克强转批检察院要求查办犯罪,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01年4月调查报告称:经查犯罪嫌疑人(李德永)现已关押在郏县公安局看守所。实际被关押的不是李德永而是被李德永诬告陷害人马儒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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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

  2012年1月孟建柱书记批示“查办”犯罪; 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批转河南省委要求调查;中宣部转呈《致习总书记一封信》,习总书记办公厅批转河南省委要求调查,时至今日平顶山市公检法有案不立无人能管。

  【文化建设立项难】河南牛郎织女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儒钦30年前就梦想找块地方搭建一个养老平台,让台上的人能自己掌握自己出彩人生。现在这个地方找到了,它就是河南省平顶山市组团式中心城市中心区尚待开发的露峰山。这里水丰山秀,是民政部批准的“牛郎织女文化之乡”发祥地,是文化部批准并冠名为“中国牛郎织女文化基地”。基地规划古迹景点依“北斗星”顺序自然排列7处、“银河”映照景点9处,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四大景观主要看点聚集地。模型展示:生态水乡百果花山,爱情文化旅游圣地,健康养生人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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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鲁山县位于八百里伏牛山脉中,属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县。其境内露峰山就是牛郎织女神话传说的发祥地。2009年“中国牛郎织女文化之乡”正式落户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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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郎织女文化基地景区《山门图》

  中国牛郎织女文化基地项目总占荒山地1.6万亩,其中一期工程800亩,现已根据鲁山县招商局规定,经县政府十一个部门两次论证一致同意:由河南牛郎织女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儒钦同台湾鸿龙集团董事长黄福堂先生(海基会理事、香港霍氏集团副总裁)合作,总投资15亿元共同开发建设。该项目已于2012年在华合论坛会议见证下,甲乙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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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照

  协议签订后黄福堂先生受到了平顶山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热情接待,经市委书记实地视察肯定后项目发布,引发国内外高度关注得到了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重视,由两位执行主席共同签名邀请马儒钦参加会议。后因河南牛郎织女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两次上报平顶山市鲁山县政府请求立项而无获批,至使马儒钦失邀未能赴会。令人费解,台商应招投资开发荒山,建和谐爱情景区,办旅游养老文化事业,鲁山县政府又何以不批准立项?深查得知:实因平顶山银行恶意缠诉而株连影响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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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函

  转载自:中国新闻报http://www.chinanewsbao.cc/html/shenduzhuizong/20150508/12574.html

责任编辑:jinglin  来自:中国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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