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正在热议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这几年最高法院的工作和司法改革有目共睹,正在朝着建立有权威的人民法院的目标迈进。但是,诸位代表不要忘了,你们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你们举手通过的法律可以令法院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告,你们设计的法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制度,可以令法院成为民事纠纷的被告。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机关”,从文字和逻辑上都没有把法院排除在外。因此,产生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因接受中介机构回扣,用以发干警奖金,被新疆昌吉州检察院向昌吉州法院以单位受贿起诉的奇闻。从犯罪事实和现行法律来讲,乌鲁木齐铁路法院执法犯法确实罪不可恕。然而试想,如果该判决得执,该法院作为“罪犯”,如何履职去审判辖区的其他罪犯?判决又如何执行,是撤销法院还是遣散法官?如按此逻辑,公、检、法、党、政、军都是国家机关团体,甚至最高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都是国家机关,难道都能做刑事犯罪的被告?国家的尊严、权威何在?
本人最早在1982年发表过《论法人犯罪》的毕业论文,当时仅指企业法人作为犯罪主体,1986年,《海关法》第一次采用法人犯罪的概念,但却将犯罪主体改成了“单位”,后来,刑法修改陆续增加了几十种单位犯罪,都没有把国家机关排除在外。因此,本人建议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将“单位犯罪”改为“法人犯罪”,赋予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政府部门豁免权,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否则,会使我国的法律制度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严重影响法院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形象。
最近,法院欠债成被告的新闻也屡见不鲜,云南红河中院和河口县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哈尔滨太平区法院都因巨额债务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想不明白,为什么向“老赖”追索债务的法院自己却成了老赖?为什么告欠了自己钱的法院还要向法院交诉讼费?为什么判了法院败诉还执行不了?法院也很委屈,作为被告的红河法院院长说,“法院院长的职责就是率领法官审理案件,不应该负责建设办公楼和职工福利等职责外的事务,否则,这样的纠纷在所难免。为了司法公正,国家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不能当被告!”
这暴露了我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弊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应享有类似上帝的崇高地位,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然而,由于现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要求法院自行管理人、财、物,迫使法院与社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各种民事合同,使法院至高无上的地位降为了与工程队同等的民事主体,一旦合同违约,定纷止争的裁判者就会成为被告。而“上法院告法院”极大地伤害了法院的尊严和权威,而“法院审法院”、“下级审上级”也易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不信任。
本人建议,参照国际上法院行政管理的通常做法,将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恢复到1984年时的制度,即由司法部负责法院的司法行政和人财物的管理,根据法院的需要由司法部和各级司法厅局对外签署合同履约应诉,在法院和社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从而确保法院的中立,全力投入审判工作,避免民事纠纷的缠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