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80后无业青年,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偶然机会学会开锁后,便心生歹念,接二连三地通过开锁实施入室盗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华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被告人何建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华全退赔韦柳翠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四十元,追缴其盗窃韦柳翠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返还韦柳翠;追缴被告人黄华全、何建言盗窃何焕的联想牌G450笔记本电脑一台,返还何焕。
2013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华全、何建言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波斯登服装店后门,由何建言放风,黄华全利用自带的开锁工具打开302号房,入室盗走班秋燕的1部联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1台三星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后黄华全将盗得的三星牌数码相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联想手机则赠送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数码相机收缴并发还失主班秋燕。
2013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华全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工商建材市场内,利用自带的开锁工具打开韦柳翠的租住房,入室盗走韦柳翠的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牌手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40元和银行卡的1个钱包。
2013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华全、何建言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21栋2单元,利用自带的开锁工具打开501号房,入室将何焕的1台联想牌G450笔记本电脑盗走。
综上,被告人黄华全参与共同盗窃二起,单独盗窃一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 940元;被告人何建言参与共同盗窃二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 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华全、何建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华全、何建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黄华全、何建言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建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华全盗窃三次,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黄卓鑫 周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