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证“被易主”折射谁之失?
2014-06-03 16:16:56   豫闻网   评论:0

  日前,浙江宁波人李兴龙向记者爆料,其在宁波海曙区广德弄的两间祖宅的集体土地证“被易主”,变更到天津城市户籍人名下。(6月3日 中国新闻网)

  这一切都起因于李兴龙输了1996年的一场官司。这场官司之后,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变卖了李的房产,矛盾也由此而生。李兴龙指出,在变更集体土地证时的“遗失声明”系作假,其中存在法院公章乱用的嫌疑。

  但事实是否法院存在乱用公章的现象,法院表示现在已经无处可查。但可以肯定的是,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也是法院以执行庭的名义去刊登的。

  从宁波日报广告部得知,刊登“遗失声明”主要是看内容上的公章,不在乎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海曙法院”的声明,一定是盖了海曙法院的公章。

  事情到了这里已经很清楚,公章肯定是法院盖了的,但是否乱用公章恐怕也只有法院才说得清楚了。至于是否如李兴龙所说法院当中有人“帮助”变更集体土地证的行为,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严查到底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

  但这盖章的过程又是否真正做到严格制定这规章制度呢?很显然,现在这盖章过程都无从查证,说明这事情在发展的过程中,肯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违规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是肯定的。

  笔者认为,无论现如今结果如何,当地法院都应该就此事从头到尾进行梳理严查,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应该予以承认,并且及时予以纠正,不能认为自己是法制部门就代表着法律,都需要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说法,也是一个交代。(文/张雨竹)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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