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新消法也将于这一天正式实施。当前,在哪些行业和领域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新消法实施后维权难是否将得到根本改变?《天天315》今日聚焦:开启维权新时代。
央广网财经北京3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下周六,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意味着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将会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开启一个新的篇章。目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要花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有些消费领域让消费者陷入维权泥潭,付出高昂的维权代价,最后没有任何结果。那么,在过去的2013年消费者都遇到了哪些维权困惑和障碍?新《消法》实施后这一切又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任震宇,和大家一起来聚集这一话题。
消费者隐瞒事实真相令维权部门最窝心
经济之声:我们今天要聚焦的首先是咱们2013年的一些消费维权的热点,我想说到这个话题可能每个人切身的体会都会不一样,咱们就以咱们4个人各说一个,就说您身边的亲人或者朋友所经历的一个让你印象最深刻的维权故事,比如说最窝心的维权、最曲折的维权、最漫长的维权,可能各位都经历过不少,咱们来分享一下,我们先从张主任,可能您这一年接到过很多的投诉吧。
张德志:我讲一个工作中遇到过最窝心的维权吧,因为本身来讲我们就是维权的组织,从事的也是非常具体的工作,遇到一个案例,就是消费者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但是我们的基层组织在调查当中不够细致,汇报的时候也不够客观,像中国消费者求助,我们初步认为是企业不配合,也是跟我们的律师团联系,也跟技术部门、行政部门也沟通。当然我们也会跟企业联系的,所以企业来的时候把这个一些证据拿出来出事以后我们发现跟我们基层和消费者反映有很大的出入,并且我们做了初步的判断以后,再经过核实确实发现是我们这块有问题。这样来讲,我们就觉得是这样讲,当时很尴尬,因为投入的精力很多,但是确实从法律的事实和从依据上来讲消费者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当然我们过后还按着对下意识比较有利的用户和法律途径帮助做了调节,现在正在进行中。所以我就做这个案子,为什么叫最窝心的维权呢?就感觉到想起鲁迅那句话了,说死于敌人的子弹不为悲苦,悲苦的莫过于死于友军乱发的流弹,最悲苦的莫过于死于友人和爱人的毒药。所以感觉到做这个案子的时候投入精力很大,而且感觉从感情上来讲也是尤其是工作人员感觉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经济之声:您有没有了解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这么多让人窝心的事情?
张德志:我想可能消费者来讲对案件来讲主张权利,他认识并不是很客观,他可能想就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说出来,但实际上来讲有些事情跟消费者的有一定的责任,它隐瞒了一个事实的真相,对于我们工作人员可能感情的因素多了一些,没有做更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企业可能没有直接接受调节意见以后,有一些情绪化就直接,当然也通过程序报给我们,希望得到我们的帮助,但是这样的案子我们还是希望越来越少,越好。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我们消协往往会站在我们的消费者这边去决定问题但是也提醒我们广大的消费者如果您想走维权这条路,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我们还要讲证据。咱们在听听震宇,你在这一年的报告当中肯定也接触过不少这样的例子,最窝心的,或者说消费者还觉得特委屈的,您有什么印象深刻的案例吗?
任震宇:我来说一个,也是刚刚接到的投诉,消费者是在一个培训学校,交了一万多小两万块钱,报英语的私教班,他当时约好的,消费者以为是一年之内都有效,但实际上他才学了两个月,就因为工作原因中间耽搁了一段时间,后来他那边通知说三个月你私教班课程有效期只有三个月,现在过了期就不能学了,钱也不能退了,所以消费者对这个就很郁闷,也很恼火,前两天刚刚投诉到我们这,我们现在正在调查。
经济之声:可能也不是一个个案,因为现在这种培训班什么遍地都是,包括好多家长给孩子也报了很多的班,但是这里面还是有一些需要我们消费者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否则你的权益就受到损失了。
任震宇:因为现在我们发现它尤其是在合同上,就是合同上我们说双方约定不是特别清楚,他那边说是只有3个月,消费者这边却以为是一年,这样的话就会很麻烦。
专家:治理垃圾短信具体到发1条罚多少钱
经济之声:咱们再来听听胡律师,经常来做客我们的节目,在节目中我们也分析过很多的案例,给您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样的案例?
胡钢:刚才大家都讨论到可能是具体案例,我想说一个可能稍微和立法有关的事,刚才和张主任还稍微探讨了一下,现在关于垃圾信息的治理,人民群众应该是呼声是非常强烈的,而且是对这种垃圾信息、短信、电脑、电邮等等应该是深恶痛绝。所以实际上我们也比较关注这个领域,首先是2012年年底,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通过了一个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的要求是禁止这种垃圾信息的传播,但是它本身全国人大的决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罚则,说有人发了我应该处罚多少钱,行政责任等等,然后接着就是我们当然也是不断的呼吁,在推进。
今年的2月份国务院的法制办要推出了一个叫做广告法的征求意见稿,这个稿件里面提到就是说对于这种垃圾短信,应该是由我们的电信部门按照电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一点实际上也是业界很多讨论,什么意思呢?因为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我们的电信部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赋予它对于垃圾信息、垃圾电话进行处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只有一个工信部当年叫信息产业部的关于垃圾电邮的一个部门规章,所以我们觉得这种不能说是立法不能说是罗圈架,不能都兜圈子,所以我也是正在呼吁我们的国务院法制办包括我们的工商布局、工信部等相关部委,尽快的在广告法的这条说能够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发一条未经我们用户的许可或者是我们用户明确的表示拒绝的不得发送,而且发送一条要罚多少钱,我们研究一下新加坡的法律,如果是未经许可的垃圾信息,最高的是能够罚到1万新元,非常高额的一种法则,只有法律的武器更加锐利,我们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
经济之声:今年马上要实施的新的消费法现在也有很多让人期待的亮点,张主任您觉得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张德志:新消法来讲亮点很多,比如刚才提到的个人信息维权的保护,就明确列入新消法当中了,第29条还有第50条对个人信息都提出了明确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上都做出了规定,同时刚才也提到56条的时候对56条第一款的地九项对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也有原则上的处罚,比如说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是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正如刚才胡钢律师所说的,这个来讲如何是一个界定,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到底是执法主体怎么样明确的问题,这块实际上在实践当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如果是用最来讲,现在在这个信息时代来讲亮点很多,那我觉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来讲现在可能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特别关注的,甚至你不去消费也都它不请自来,这样来讲如果我们在这块做一个探讨,我觉得可能这是与咱们十多亿的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
最受消费者关注的2013年度十大消费热词
经济之声:现在我们每一个人能离开网络信息都不可能,所以说大家对这个领域的维权也是非常关注。在201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也通过网络邀请了广大的消费者对大家的消费热词进行了评点,现在好像已经评选出了10个最热的词汇,张主任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都是哪些最受消费者的关注呢?
张德志:今年的2月24号的时候,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消费者最关注的十大事件,也等于是热词,第一个就是光盘行动受追捧,文明消费成时尚。第二共同维权显力量,苹果终结霸王条款。三是消法迎来首次大修,新消法开启维权新旅程。四是互联网金融迅即升温,监管空白谁来填补?五是《反垄断法》彰显正义,发改委开出最大罚单。六是游轮被扣,游客无辜受损,企业粗暴行为受谴责。七是我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旅游市场迎来理性春天。八是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示范意义最受称赞。九是转基因食品引起争议,消费者知情权受冷落。十是北京工商清除霸王条款,依法行政不惧挑战。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带征求了网民等众多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汇集出来的,在今年的2月24号正式对外公布的。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动了银行业的奶酪
经济之声:是在2014年的2月24号公布的,2013年度的消费热词。刚听了这十个领域,其实和我们每一个都息息相关的,其他两位嘉宾你们对这里面最关心的什么?
任震宇:在我看来我最关心的其实一个是新消法,因为这毕竟是跟每一个消费者密切相关,它可以说奠定了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消费维权的一个法律基础。另一个就是余额宝理财,这个其实很有意思,等于是通过互联网企业,没想到他们打破了银行对金融存款这方面的垄断,但是现在也确实引发了一些问题,所以接下来会怎么发展也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经济之声:互联网迅速的升温,还有一些监管的空白,谁来填补,我们都知道在去年的6月13号,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开始运行,短短几天的时间用户就突破了百万,同时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腾讯公司的微信也是非常的火,成为了移动互联领域最大的一个竞争者,一时间现在好像人人都和互联网金融有一点关系,那么但是这个里面的监管,包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是不是也凸现出来了?
张德志:现在我们也在注意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关注这件事情,好像我们现在的两会中间也有代表提出,还有的像舆论关注度,像央视的评论员曾经也都专门提到过,就观点很多,但是现在来讲可能还没有定论,但是从金融安全的角度,包括消费者个人的理财的安全角度来讲,这块确实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现在已经是几千亿的盘子了。
经济之声:而且现在这个宝那个宝很多,不光是余额宝,还有一些其他的宝,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投诉?
张德志:我们现在来讲,最直接的我倒没有查到,从我们的系统里面,因为目前来讲通过可能余额宝等可能取得的比收益要比活期存款要高,可能甚至有的比定期存款可能还要高,但是我们知道金融整个是有风险的行如果这种产品,特别是涉及到一些衍生不断的产品出来的时候,那种到底是怎么样控制这种风险,所以我们也是特别的关注,也特别希望国家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或者明确的意见。
经济之声:因为我们听到像余额宝这类的产品,它的宣传就是收益高,但是最近好像降下来了,没有那么高的收益了,所以这里面是不是也有很大的风险,这个广大的消费者也是很关注的。
胡钢:互联网金融应该说是从去年年终开始到现在,是超级热词。比如说听我们经济之声几乎每天早上都要反复的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个词,确实就是说它本来刚才张德志主任提到的,我们消费者可能是银行活期存款1%点多的利息,但是如果通过它这么一个中间体进行,集合了大量的消费者的款项,向银行进行协商,说我要进行协议存款,这样它可能达到6%、7%的收益,然后它自己留1%,剩下的可能给我们的消费者。对于银行来说,自然就打破了它传统的第一链条,所以说是动了银行业的奶酪。但是我们要看到,刚才张主任提到的我们十个关键词里面,还有一个叫做《反垄断法》,如果《反垄断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里面专门有一句话叫做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从这个事件上来说我们注意到一个新的变化,就是说前段时间有报道称,银行业的相关协会组织了相关的银行机构,召开了内部的会议,说是要采取一些相关的行动,然后这两天又有新闻报道出来说这种所谓的宝宝类再去找几家大的银行商谈我们要做协议存款,结果都受到了各种理由的拒绝。我这一点在这里做一个比较恶意的揣测,如果确实存在这种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的企业采取这种书面的或者说口头的同一协议、同一行动的行为,进行这种拒绝,本身构成一种我们《反垄断法》命令禁止的垄断行为了,那么就应该由我们的工商机关或者我们的发改委来进行相关的反垄断执法调查,如果是成立,它的罚款金额应该是非常惊人的。
《反垄断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落到实处
经济之声:互联网金融这个能量现在确定是非常的大,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不光是银行的关注,这个大家也很关注就是对未来金融模式到底会带来多大的影响,所以这个当中消费者权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都是亟待来解决的。刚才您提到《反垄断法》其实我们印象最深的就是在去年的时候,2013年国家对进口奶粉企业的反垄断开始一个调查,而且是开出了据说当时是开出过有史以来最大的罚单,6.7亿的总的罚款金额,对像我们熟悉的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美素佳儿、恒天然六个乳粉生产企业进行了资金的处罚,张主任您觉得是不是可以看出来《反垄断法》也在日益兑现这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承诺?
张德志:从这个《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来讲,这是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这跟我们的一个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自由竞争平等交换市场主体,中间也都是非常的吻合的,从发改委的适用《反垄断法》开出有史以来最大的罚单来看,就是发改委应该说是重拳出击,同时来讲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我们可能看到这是一个大的6.7亿元的这么一个大单子,其实发改委之间还是督办,还是主办了像海南的水晶市场这样的几家企业的小垄断,就是实际上也是垄断的这种,所以有大有小这样来讲就在全国的实施《反垄断法》有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使用《反垄断法》能规范我们的市场竞争环境。
经济之声:所以说我们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从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确实是针对与咱们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包括您刚才提到一些旅游行业,包括我们知道的刚才说到一些旅游行业、包括刚才的奶粉、食品、医药、白酒这些行业都有一些案例,从国家这个层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不光是我们消费者个体在维权,使我们觉得这种法律的武器能够给我们起到一个很好的天然的屏障,保护大家的权益。还有我刚才听到您讲游轮被扣游客,这个事情也被网友选出来是最热门的事件,因为这个旅游的领域现在还是有很多的大家觉得需要我们去维权的事情,这个事情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
张德志:这个就是一个是有债务关系的企业可能是在应该是在应该在韩国把一些有游客的游轮扣押,致使游客不仅仅是不能正常完成游览项目,同时行动,很多方面来讲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当然不是说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概念,但是来讲活动这方面来讲,很多跟原来自己的行程来讲是不符的,这种情况就是游轮所属的公司包括一些相应的旅行社来讲处理是相当缓慢的,所以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同时对于这种已经有游客、有众多的相关利益关系人就是善意的第三人的情况,在这个船上的情况下,如何使用不同地区的法律,对我们就是跨境维权等等也提出新的挑战。
经济之声:其他两位嘉宾对这个事情你们有什么补充吗?你们觉得这个事情对于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哪些损害,我们能够得到一些什么样的启示呢?
任震宇:我觉得它首先是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另一个还有相对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它实际上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也造成了损失,因为它企业实际上把消费者作为人质来利用的,消费者人质来向另一个企业,这实际上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
经济之声:但这个是不是还涉及到跨过的维权?
张德志:是的,所以这一块来讲可能最后造成的结果是很多事件当中的当事人都没有违法,但是消费者是权益受损者,可能是利用一种地方的法院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但是来讲没有考虑到我们船上众多的游客,所以从现在目前来讲,我们当然是从组织游客的的企业、经营者有相应的责任。第二个即使是对它有一定的债权的企业来讲,在这种情况下去行使债权的话,也应该是考虑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一个就是当地法院执行的沟通问题,我相信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也不会说不考虑一个善意的第三人在这方面的可能遭受的损失,这就需要一个以后我们维权不仅仅在国内的问题,而包括了跨国。
经济之声:因为现在你看现在中国游客处境这么多,肯定会遇到其中的一些问题,一些难点也是,怎么解决呢?
胡钢:我当时还专门回北大去查了一下韩国的《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后来发现也确实,我就仅仅说韩国法院的做法本身在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韩国本身的诉讼法和它的商法的要求,所以它本身是存在争议的,当然这件事情对于消费者来说,很清楚,我并不管这种经营者或者和其他竞争者之间有什么矛盾,我都不能成为你们经济纠纷的受害者,我相信这件事情相关的经营者他们在公众形象上面应该说是完全的失分,大大的失分了。
质检总局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质量问题投诉
经济之声:刚刚咱们说到2013年消费者选出的消费维权热词,说了几个点,还有就是不得不提汽车三包终于出台,这个是在去年的10月1号的时候,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一个简称汽车三包的规定,相关的规定也是历时近十三年才终于尘埃落定的,所以很多消费者还是觉得说这样的一个汽车纠纷的处理是具有了更大的操作性,张主任我想请教一下您,您觉得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出现了这种质量问题,要求退还车,是应该找经销商还是厂家承担成本?这个在新的汽车三包里面有怎样的规定?
张德志:其实从一个汽车质量问题来看谁经销谁负责是一个基本原则,按照消法按照三包规定都是这样,比如车就是一些性能性的,安全性的一般问题来讲也都是这样。但是有一种情况来讲可以既找竞销者又找生产者负责,那就是按照产品我们消法的第40条就是当产品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时候,消费者既有权找消费者,又有权找生产者。
新的规定很细,现在来讲包括连续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在35天以上的同一部位的故障修理累计修理5次以上的都符合比如说换车,还有像一些刚买了几天之后就出现问题的,像燃油泄露、像安全转向系统发生故障,就可以退车,这方面规定已经在三包当中有明确的列入。
经济之声:其实关于新的汽车三包规定我们在当时也做了很多期的节目,也请了很多业内人士一起来说这个消费者遇到的一些相关领域的一些维权经过,我记得当时有一个也是一个汽车专栏的记者,他就曾经采访过一个消费者,就是在汽车出了问题以后,这种连续的投诉都没有结果,一趟流程走下来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就是说新规实施以后,一旦消费者和经销商或者厂商出现了矛盾由哪个部门来监管和负责?
张德志:目前来讲主要的监管部门还是质监部门,还有的话也可以像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涉及到产品质量鉴定的,就是说按照质监局,实际上先有效的由于一个关于产品的质量仲裁和质量鉴定的管理办法,因为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在责任确定的基础上的。
经济之声:胡律师我记者咱们关于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也做过一些相关的讨论,您当时也在节目当中吧。
胡钢:汽车三包我参与的有好几期,我觉得肯定是好事,我特别要提醒一点,就是我们国家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反复强调的是最低要求,是最低要求,我们汽车生产厂家或者是包括销售商必须达到的,而且是要鼓励提出更高的服务的承诺,而且有的承诺就应该像章我们消费者兑现承诺,说到汽车我可能还要再说一下我们2005年我们的商务部工商总局还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赋予了生产商的一种垂直、垄断的销售模式,应该说和国际上的惯例完全不符的,也违法了我们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商务部当然去年也说正在修订,我个人观点非常明确,应该立即废除。
张德志:胡律师可能提到了一个规定,所以本厂的配件等问题,就是比如说其他的企业能否在满足技术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相应的配件产品,原来的规定中可能这方面规定的局限性非常大。
胡钢:是,然后它要求说因为现在的规定是要求三部委的部门规章说是你汽车生产商必须要建立一个总经销上,其他的销售商都得从总的经销商去拿货,那么它这条销售渠道就一定是垄断的,如果是垄断的,那么汽车生产商就控制了整个的销售渠道,那么在配件、服务等等所有的环节它全部都能够进行这种实质性的操控,那么我们的终端的消费者一定是受损最严重的,而在美国、欧盟都是明令禁止的,而且是不存在我们现在这么奢华的、大面积的,普遍存在的所谓4S店模式,在美国的我自己看到的,应该都是很多这种销售店非常朴实,非常简单,而且是禁止这种市场化,就是市场分割的。
经济之声:您是说不能光靠所有的汽车三包规定解决所有的问题是吗?
胡钢:汽车三包规定我个人来说能起到作用,大家是部分作用,而汽车消费领域最大的问题是在于所谓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的这么一个制度,这是最大的问题。
经济之声:我不知道震宇有没有同感,其实我们报道当中就发现很多消费者就是来投诉的,就是车主不懂车,你必须有专业的第三方的鉴定才能对相关车子的质量问题做出一个正规的鉴定,所以消费者也挺抱怨的,就是这个规定怎么能够保护大家的权益?
任震宇:因为我看了三包规定里面,对一些也争议的要建立一个专家库,专家库里面请专家进行鉴定,但是这个就是说到时候如果说这些专家库的专家是来自哪些机构,或者说是企业的还是说中立第三方的,这个就很重要。另一方面我觉得这个和新消法里面关于耐用消费品的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块出现了冲突,因为那里面说是汽车这类的消费品,如果出现问题的话实际上是6个月之内必须由厂家来承担责任的,但是现在按照这个说法,按照消法的规定,他说有国家有规定的就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执行,等于说有三包规定就按照三包规定来执行,但这个我觉得还是有一定的冲突,怎么解决我觉得以后还是需要一些探讨。
胡钢:这里面可能关于国家规定怎么理解的事,我觉得代表我们国家就是一个部门,我们的中央部委并不一定当然的就是国家,因为我们宪法说的很明白,我们代表国家的政府应该是中央人民政府,那么它的机构应该是国务院,也就是国务院的相关的规范性的文件才能称为国家规定,而部委的相关部门规章我觉得不能当然的视为国家规定。
任震宇:而且三包条例毕竟是一个下位法,而消法是一个上位法,以上位法和上位法有冲突的话还是应该按照上位法。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济之声:其实我最关注的还是舌尖上的安全,咱们的总理在刚刚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特别提到这一点,刚刚张主任您说到两点,一个是转基因食品是争议,这个居然被选到了十大热词之一。还有一个就是北京清除有关的霸王条款,特别是对餐饮行业当中的一些霸王条款,这都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食品安全的,关于转基因的问题,就是现在争议也很大,频转方和反转方是这种辩论,我们没有看到什么权威的表态,反而更担心餐桌的安全,也想听听几位的观点,张主任您觉得转基因产品现在悄悄的走上百姓的餐桌,我们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吗?
张德志:我想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定要实现转基因从本身来讲就是目前上,为什么有这么大的争议呢?实际上来讲是一个带有很中性的概念,转基因食品可能有好的可能也有不好的,因为实际上真正投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都是经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中间有很多因素,为什么说消费者一定要有知情权,不仅仅是消费者一个心里上的反应,说我说不愿意吃转基因或者喜欢吃转基因的。就拿一些特例来讲,我们很多消费者的体质原因特殊,比如遗传性的问题或者宗教信仰的问题,如果在转基因当中有这些成分来讲,不标注来讲,可能不仅仅侵害了他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仰的权利,还有可能侵害他的生命健康权。举个例子说英国来讲近些年来对花生过敏的人群来讲从百分之几已经逐渐的在提高,还有的人不知道,他可能一生中来说他的家族对豌豆就是过敏的,如果这种基因进入了食品当中,那可能他的食用就不是一个愿不愿意吃的问题,豌豆过敏是一个致死的。
经济之声:各国对转基因其实是持不态度的,在我们国家是要标注出来,哪种是转基因食品。
张德志:我们现在应该是标注出来的,因为市场上来讲转基因食品也存在是存在的。
经济之声:所以您觉得转基因应该是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张德志:对,目前来讲首先要实现这个,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我们也希望,也相信国家安全食品监管部门对每一种确认上市的这种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来讲是做出了安全的评估的。
最高法明确表态餐饮业霸王条款无效
经济之声:好,还有一个关于北京工商清除霸王条款,就是在2013年的12月6号,北京工商局宣布要清除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费,严禁自带,这些长期受到诟病的行业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餐饮的霸王条款已经正式表态,为北京市工商这次执法行为做出予以支持的司法裁定的意见,但是好像我现在在北京的一些餐厅还是能见到那种消毒餐具收费的,没有见到过吗?那如果遇到过算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移吗?
任震宇:偶尔遇到过。商家如果只提供收费餐具,那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这个时候消费者是可以来投诉的。
经济之声:就是在北京这种大商场里面,那种就是很大的各个摊美食城就有,好几个都有,他会给你一套餐具,当然一般消费者黑选择干净一点的,是要收费的,这种行为胡律师现在是不允许的吗?
胡钢:我见到过一种情况,就是说确实是今年的2月份,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一个表示,就是说是餐饮行业禁止自代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都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们消费者可以依照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的无效,确实有这么一个明确的表态,因为这是应该在我们的北京市工商局和国家工商局的相关表态后,这个我们最高院应该力挺。
张德志:胡律师说的答复应该说跟我们现在正在做的任震宇做的这个有关系,因为它是在中国消费者报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书面的采访提纲,法院也是书面的答复,应该是2月十几号答复的,所以刚才胡律师说的那些内容在这个答复当中都写的比较清楚。
任震宇:因为当时我们采访的时候就是采访的时候,我们就发现,当时是最高法刚刚发了一个司法解释,叫做关于审理的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质监来讲还有食品和药品领域的霸王条款就做了一些规定,有很大突破,但是我们当时有一个疑问,这些司法解释食品领域出现的霸王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是餐饮企业它算不算食品企业?因为本身它也是生产食品,所以我们就给最高法发了一个采访函,就是对相关问题做了一些回答,后来他们给我们回了,其他他们回答的说餐饮企业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这样的话实际上是不是用它的司法解释来认为它就是无效,但是它又同时又提出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的餐饮企业提出的这些霸王条款实际说是可以被认为无效的。
经济之声:总之就是如果我们北京工商要清除霸王调换,如果我们餐厅这种地方再见到类似这种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严禁自带酒水,我们是可以来投诉维权的是吗?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吗?
任震宇:我觉得是可以的。
新消法落地实施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经济之声:我们也希望给大家在吃个定心丸,因为这种现象可能不知道能不能够屡禁不止?我们希望它能够通过这样的一个北京工商的整治和清除真的能够消失。我们今天是来回顾了一下2013年的一些消费热点,其实也是为了迎接在下周六的时候3月15号,这是今年我国迎来的第3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那么今年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还是想请张主任来给我们阐述一下,确定这样的主题有什么样的考虑和目的?
张德志:第一个来讲新消法今年3月15号正式实施,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实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新消法当中很多的条款是完善了消费者权益,强化了消费者的责任和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二个就是讲到了效益当中来讲,很多是很明确的。第三个就是这个责任来讲不仅仅是消费者协会,我们当中有八项职责,这是明确赋予的,是需要消费者协会去旅行的,还有就是对国家的有关行政部门包括一些司法和立法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将来讲也对有关的部门提出了责任的确定。还有一个很重要就是在新的消法当中来讲也进一步指出了消费者的责任,就是第5条中国家倡导一个健康文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这对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来讲实际上也是一种责任,所以我们从三个方面,新的消法、新的权益、新的责任需要综合的,全方位的例题的去实践,更好的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之声:我们知道为了推动各个行业和领域改善消费维权的环境,中国消费者报和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合作,也是开展了有关消费领域维权成本的大调查,每年315晚会都是非常受关注的,会曝光很多的年度的最受关注的消费维权事件,震宇这次调查你有没有参与,涉及到哪些行业?
任震宇:这次的调查它一共涉及了大概14个行业,包括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和服务,通信、食品、餐饮、养生保健、教育培训、汽车、房地产、旅游、化妆品、医疗、卫生、保险、快递还有农资等等。
经济之声:现在我们都说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这个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点,维权成本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怎么来确定一个维权难有没有量化的指标,胡律师你这边有没有什么定性的东西?
胡钢:如果从定型的角度来说,维权的成本无非就是时间成本里面财务的成本,你的情感成本,特别是这种相关维权能力的成本,这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还有您最后维权以后相应的回报如何,这都是要一个综合的考虑。所以我们现实中碰到的这种维权难的情况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了相当多的新的规定,都有重大的突破,比如说欺诈类的,那可能我们消费者最低就能获得500元的赔偿,这都是非常非常好的规定,同时作为我个人来说,作为我们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一名成员来说也特别希望我们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我们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我们中国消协和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的制度,能够扎扎实实的落地,现在确实是存在一些制度上、技术上的路径安排或者是具体的操作性的东西,希望这块能够尽快落地,使我们消费者到时候只要想一个,比如像我们的消协,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自己初步的证据就有相关的我们的消协有来出面为他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整体社会的稳定,这种维权成本的大大的下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济之声:现在我们非常期待的就是新的消法实施以后,维权难是不是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张主任您对此有什么样的预期呢?
张德志:现在我觉得用根本上有一些可能用词上有一点,可能用词上有点,因为我觉得从1994年消法出台以后,其实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就是进入了法治性的,因为1994年1月1号实施的消法,就是我们所说的老消法,实际上就是里程碑的意义,这20年的时间为什么一直没有修改,但是它又发挥重大的作用,广大的消费者都知道,老的消法的制定借鉴了各国的经验,实际上实施来讲,从中国的立法当中来讲,是实施了非常成功的一部法律,所以现在来讲,应该说我们新的消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然后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是进一步向前的推荐,但是这个推进的力度是非常大的,如果说原来老消法是一阵风能让船往前走的话,那我们新的消法这阵风是更有利,能让我们走的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