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一案两判”阴阳判决,原告变被告,为哪般?
2015-05-18 15:21:35   豫闻网   评论:0

  导读:面对同一处宅基地上出现两个相同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太康县人民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均以排除妨害纠纷立案受理,却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裁定)结果。

  2015年5月15日下午,太康县马头镇王思伟的家属收到了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原本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本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解决,却由法院推翻了前不久刚下的裁定,把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认定给了原告王树业,自相矛盾的一张判决书,让王思伟一脸茫然。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合议庭却给了两种判决结果。

  据当事人王思伟讲,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打官司了,王思伟拿出了不久前生效的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以“同一处宅基地上出现两个相同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证明权属不清,存在争议。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请求排除妨碍的前提是自己必须拥有明确的宅基地使用权。现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不明,应当首先解决该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由原、被告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的理由驳回了王思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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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面对上一次争议的权属不明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纠纷,这次是对方作为原告,法院不仅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给出了这样的判决,:“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原告王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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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康县人民法院这两份裁判文书时间相差不过数月,审理人员署名相同的合议庭,面对同一处宅基地上出现两个相同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书的争议,面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一案两判,当事人不仅从原告变成了被告,而且输掉了官司,王思伟说,真不知道该何去何从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责任编辑:news1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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