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军地联合开展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军服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河南省军区、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工商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军服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军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的制式服装,是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为规范军服管理,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服管理条例》,对军服、军服材料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禁止事项及处罚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成套军服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军服、标志服饰100件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各劳保用品市场、户外用品商店、各类礼品店和购物网站等非法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仿制品的行为;查处军服承制企业超合同范围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没有军服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仿制品和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查处企事业单位员工和公民个人非法穿着军服及军服仿制品,损害军人形象或者利用军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自公告之日起至5月20日,凡违反军服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军地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查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军服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省军区:0371-81670349,公安厅:0371-65923179,工商局:12315。
特此公告。
河南省军服管理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