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罪行变一宗,12年刑期变5年,服刑5年领工资
2014-07-09 15:12:00   豫闻网   评论:0

 

  关于要求严肃追究落实王自涛法律责任的举 报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河南省政法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信访局:

  王自涛是原河南省滑县劳动局(现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同)局长、党组书记,现年59岁。王自涛在其原滑县劳动局任职期间,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等四宗罪行,被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是,王自涛利用各种手段,重金贿赂原安阳市人大主任李发军和原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德春。在李发军、李德春的死死保护下,通过长达四年、四次发回重审、四次改判的马拉松式的反复审理,王自涛逃脱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三种罪行的处罚,经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先后几次反复判决的情况下,最终判处王自涛仅犯有贪污罪,只判处有期徒刑5年;将其原有的四种罪行减少为一种,将其原有的12年刑期减去7年,只剩下5年:罪犯王自涛在服刑期间,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分,而且原有的工资还分文不少——该领就领,遇长就长,领着国家的工资去服刑。

  以上人员沆瀣一气,利用职权之便、私人关系和个人影响力,徇私枉法,狼狈为奸,不仅肆意践踏了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应有尊严,也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在当地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现肯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纪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地重新追究落实王自涛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请求的法理和事实如下:

  一、王自涛在任职和服刑期间及其出狱后所犯有的罪行事实

  (一)贪污罪

  1、2004年8月份,滑县劳动局与滑县粮食局就关于滑县粮食局离休干部的医疗费问题达成协议,由粮食局给劳动局13万元,粮食局负担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的35%、劳动局负担65%。后由滑县劳动局医保中心主任胡彦军将13万元现金从粮食局拿到被告人王自涛的办公室,请示王自涛如何处理。被告人王自涛表态 “劳动局留一半(6.5万元),给医保中心一半(6.5万元)”。胡彦某随即将6.5万元在王自涛的办公室给了王自涛,被告人王自涛在支付孟经理加油款19000元;安运红修车费16400;永旭文印费8700元后,将下余的20900元据为己有。

  2、2004年9月份,时任滑县劳动局局长的王自涛,利用滑县劳动局将大病救助保险交由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承保这一业务关系,以劳动局经费紧张为由,从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报销各种单据8万元,后因滑县人寿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王自涛提供的票据无法下帐,就又将被告人王自涛提供的票据返还于王自涛,让王自涛重新找可以入账的票据。被告人王自涛将滑县人寿保险公司返还的票据就拿回单位,给了会计李素某。在被告人王自涛提供给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报销的8万元单据中,其中已有3.4861万元的票据已经在劳动局会计李素某经管的小金库账中作过支出,被告人王自涛采取重复支出的方法将3.4861万元据为己有。

  3、2005年6月1日,时任滑县劳动局局长的王自涛,利用滑县劳动局将大病救助保险交由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承保这一业务关系,以劳动局经费紧张需要赞助为由,从滑县人寿保险公司取走赞助款6万元。被告人王自涛在还了职业介绍中心1.8万元;给了会计李素某1.65万元入小金库账后,将下余的2.55万元据为己有。

  4、2005年9月、2006年9月21日,被告人王自涛以领条的形式,分两次从滑县劳动局会计李素某经管的招商引资奖金账中取走现金10万元,后被告人王自涛将领条原件从李素某处要回,给了李素某10.4301万元的票据来冲抵其取走的现金10万元,在被告人王自涛给会计李素某的这10.4301万元的票据中,其中有9.7181万元的票据在会计李素某经管的另外一本小金库账中已经作过支出。被告人王自涛采取重复支出的方法将9.7181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5、2005年7月份,滑县劳动局针对县政府拨付的22.4万元招商引资奖金如何分配,召开党组会进行研究。时任局长的王自涛提出给引资人龚开某一部分、给职业介绍中心一部分、给全局干部职工发放一部分,局里作为经费留一部分。副局长冉祥旗提出,给龚开某8万元奖金;给职业介绍中心2万元;给王自涛6万元;奖励职工3万元,剩下的钱作为经费留下。时任局长王自涛当时表态:“给我的钱可以并入劳动局经费,与弟兄们共享”。最后形成的党组意见是:“给龚开某8万元奖金;给职业介绍中心2万元;干部职工每人发200元,剩余的钱作为经费留下”。2007年3月21日,即被告人王自涛辞去滑县劳动局局长的当日,被告人王自涛以外出散心、看病为由,安排会计李素某从招商引资账中支取3万元;从小金库账中支取2万元,并安排李素某将取出的5万元存入被告人王自涛给李素某的农行卡中,被告人王自涛一次性将5万元公款予以侵吞。

  利用以上各种手段,王自涛从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共计私自贪污各种公款22.8442万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

  1、2005年某日晚,被告人王自涛在自己家中,收受滑县劳动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朝某为谋求医保中心主任一职而送的现金2万元。2007年4月份,被告人王自涛在辞去滑县劳动局局长这一职务后,在自己家中将其中的1万元退还于王朝某,剩下的1万元据为己有。

  2、2005年某日,被告人王自涛在劳动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滑县劳动局办公室副主任刘建某为谋求医保中心主任一职,而送的现金1万元。2006年5、6月份,被告人王自涛在劳动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滑县劳动局办公室副主任刘建奎为谋求医保中心主任一职,而送的索尼牌摄像机一部,价值5800元。

  3、2006年夏季某日,滑县劳动局信访仲裁股股长祝守清,为谋求医保中心主任一职,让时任局长的王自涛从中帮忙,和妻子王玉某在被告人王自涛家中送给被告人王自涛的妻子现金1万元,2007年下半年,在被告人王自涛离职后,王玉某向王自涛的妻子郑香某索要行贿的1万元,被告人王自涛的妻子郑香某将收受的1万元退还于王玉某。

  通过以上手段,王自涛共计单独受贿钱物3.85万元。(三)单位受贿罪

  1、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局,以可以给滑县粮食局未交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解决65%的医疗费为条件,先后从滑县粮食局索取现金19万元人民币。

  2、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局,利用劳动局将大病救助保险交由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承保这一业务关系,以从滑县人寿保险公司报销费用的名义,先后索取滑县人寿保险公司现金62.82万元人民币。

  3、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单位滑县劳动局,利用本单位部分社保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开户这一业务关系,先后以本单位经费紧张为借口,从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索取现金4.3万元人民币。

  在王自涛的授意下,在2004——2007年间,滑县劳动局先后共计受贿人民币86.12万元。

  (四)非法持有弹药罪

  被告人王自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家中非法私自藏匿77式手枪子弹71发;54式手枪子弹20发;步枪子弹29发;教练弹200发;空炮弹21发。各种子弹共计341发。上述弹药是滑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2008年6月5日、10日对被告人王自涛位于滑县道口镇农科路的家中进行依法搜查时被当场查获。

  王自涛以上的犯罪事实,均于2009年7月和2011年至2012年初,先后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一一审理查清并指控。

  (五)窃取国家财政资金罪

  2012年2月17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安阳市人大主任李发军,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德春的直接授意、操控下,经过几年间的多次反复,最终推翻了滑县人民法院和自身先前的依法判决,判处王自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但是,王自涛在服刑期间,由于受到李发军、李德春等人的得力保护与干扰,使得滑县有关部门始终不能做出针对王自涛的任何组织处理决定。因此,王自涛在服刑期间,本人原有的工资不仅分文未少,每月照发照领,而且还遇长就长。一直到2013年6月王自涛出狱至今,不仅其人身逍遥法外,而且每月的工资依然是一分不少,照领不误,有长就长。这样,从2008年6月算起,到目前王自涛已经在暗地里窃取了滑县国家财政资金18万余元,并且,这一数字至今每天都在增加和延续。

  二、王自涛一案(前四种罪行)的审理过程

  (一)第一次的审判情况:

  王自涛在任职原滑县劳动局局长、党组书记时,其犯下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私藏弹药罪四种罪行,大多都是经由原单位工作人员实名举报案发的。根据王自涛的犯罪事实,2008年6月19日,滑县公安局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随后,滑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对其实施了批准逮捕。2009年7月2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2008)滑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自涛有期徒刑12年,并继续追缴其一切非法所得。

  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自涛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9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德春授意有关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下列两条裁定:(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随后,在李德春的直接操控下,王自涛一案从滑县调出,移交给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自涛本人也从滑县看守所移交至安阳市看守所羁押。

  (二)第二次的审判情况:

  2010年2月4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自涛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9月30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称:“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在这第二次的判决中,经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德春、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发军的操纵,王自涛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3种罪行一一被取消,刑期也有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的12年减少为10年。这次判决后,公诉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庭判决(王自涛)不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是错误的,其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也量刑过轻,即提出抗诉。王自涛本人也不服上述判决,仍继续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这实际上是在与市中院副院长李德春、市人大主任李发军按照庭外约定,上下配合“演双簧”。

  (三)第三次的审判情况:

  2010年11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刑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第二次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龙安区人民法院随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这次审理期间,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了补充侦查。到2011年5月3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经过8个多月的反反复复,自己推倒了2010年9月30日自己曾经做出的“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又第二次重新判决为“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经过这第三次的判决,王自涛的罪行又从10年减轻到了7年,整个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尽管这次判决已经使被告人的刑期从第一次判定的12年减少到了7年,但是,王自涛再次和市人大主任李发军,市中院副院长李德春密谋后,仍然表示不服,仍然坚持上诉。

  (四)第四次的审判情况:

  2011年9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安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的形式,第三次将王自涛的案件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龙安区人民法院也又一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也再次申请了补充侦查,王自涛案也依法延期审理。直到2012年2月1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才第三次做出审理判决。这次判决,该院又一次将自己此前已经做出的两次判决全部推倒,改判为“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这样以来,经过第四次反复审判,被告人王自涛的罪行由四宗变成了一宗,刑期又由7年减少到了5年。

  从以上王自涛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王自涛每次都不服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都每次裁定发回重新审理。通过这样的上下先后数次的反复,每反复一次王自涛的罪行都有减少,刑期都有缩短。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判结果是:王自涛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其一切非法所得。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判决是:“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第二次审判后,王自涛的罪行由四宗减少到二宗,刑期由12年减少到10年。龙安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是:“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第三次审判后,王自涛的罪行仍有两种,但其刑期又由10年减少到7年 。龙安区人民法院的第三次判决是:“被告人王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至此,王自涛的罪行只剩下了一种,刑期也只剩下了5年。这样,经过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长达3年多的一审、二审、再审的三次审判,王自涛案的罪行越审越少,刑期越审越短,最终由本来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四宗罪,减少到只有贪污罪一宗罪,刑期由本来的12年减少到了5年。

  王自涛的案件为什么会如此反复、如此耗时?为什么会如此由多变少、由大变小?都是因为前面提到的李发军、李德春两个人从中作祟。在王自涛案件审理的前、中、后时间内,李发军当时任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德春当时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是他们二人有了这样的特殊职权,才将王自涛的案件随心所欲地玩转于掌股之间:想让谁判就让谁判,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李发军与王自涛曾经有过工作关系。李德春曾先后任滑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和组织部长,与王自涛有更深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李德春的爱人籍贯是滑县留古镇,王自涛的籍贯也是滑县留古镇,二人还有一层亲戚关系。因此,在王自涛的案发后,李发军、李德春都来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保护王自涛。王自涛案第四次审判(终审)以后,李发军、李德春都先后因年龄问题才先后退居二线。

  三、严肃、认真地追究落实王自涛和李发军、李德春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王自涛一案在由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判后移交给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的相继三次审判,都是由李发军、李德春的上下操控、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之所为,完全是一起典型的执(知)法犯法行为。这些人上下勾结预谋,庭内庭外串通,演出了一场“老鼠捉猫”的游戏。因此,现要求对王自涛一案重新审理,交由可靠的法庭严肃、认真地追究落实王自涛的法律责任。必须追究、落实的违纪违法事实内容如下:

  (一)责成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认真地对王自涛做出党纪、政纪(组织)处理决定;

  (二)依法严肃追究其贪污罪——共计私自贪污各种公款22.8442万元人民币;

  (三)依法追究其受贿罪——共计单独受贿钱物3.85万元;

  (四)依法追究其单位受贿罪——共计受贿人民币86.12万元;

  (五)依法追究其非法持有弹药罪——各种违禁子弹共计341发;

  (六)依法追究、收缴其在服刑期间与服刑出狱后窃取国家财政资金(工资)的行为——总计人民币18万余元。

  (七)依法追究原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发军,原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德春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巨额受贿的法律责任。

  以上数罪并罚,还党纪国法之尊严,彰社会之公平与正义!

  举报人:刘 正 张国发

  联系电话:18437263515

  2014年6月9日.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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