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网警刘某某介绍海口、北京等外地网警帮人删帖,从中收取110余万元介绍费,日前被南乐县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刘某某在担任“濮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互联网舆情控制大队大队长”期间,得知海口等地网警可以删帖,于是当起了掮客,收钱后介绍网警帮人删帖。
法院查明,2010年初,刘某某和甘肃庆阳农民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李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到需要删除负面信息的人员,然后与刘某某联系,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再通过刘某某的帮助将相关网络负面信息删除,先后向刘某某支付“删帖费”1585700元。
2011年6月,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工作人员彭某和刘某某通过一个网警聊天群相识。在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间,彭某先后向刘某某支付“删帖费”698650元,请求其帮助删帖。
2011年4月,范县某局原局长郭某某欲删除其在网上的负面信息,安排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此事。该局工作人员找到刘某某。刘某某提出,因郭某某负面信息较多,需要通过北京网警利用“洗词”的技术手段将负面信息予以隐藏。为此,郭某某给付刘某某费用10万元。
法院查明,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刘某某收取李某某、彭某、郭某某等人费用共计252万余元。刘某某获利118万元,其余134万元被他送给了北京网警刘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决)、海口网警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二人负责删除互联网上传播的有害信息等职务便利,帮人删帖。
案发后,濮阳网警刘某某亲属退回赃款106.4万元、本田思域小轿车1辆。南乐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部退缴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 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