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将其列入。”
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政协主席叶明举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举办学校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即“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应当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以上教育行为。
但该法第66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无需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即可实施培训行为。
而培训行为与“其他文化教育”存在重叠,很难界定语言培训、舞蹈音乐、计算机等级等培训甚至课业辅导是否属于“其他文化教育”。
“由此,同一种行为既可以是行政许可行为,也可以是工商的一般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矛盾,在现实中造成了混乱。”
叶明委员具体解释,立法上,3-6周岁(幼儿园教育)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对幼儿园(3-6周岁幼儿的集中保育、教育)均实行许可制度;而对0-3周岁幼儿的集中保育、教育由于没有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且在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以家政服务类别登记,采取早教机构,亲子活动、托管中心等形式对0-3周岁幼儿提供集中的保育、教育服务。
“事实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0-3周岁幼儿的集中保育、教育需求非常庞大,且该阶段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极度缺失的,亟须国家在立法层面作出明确的回应,为地方立法或政府执法提供依据。”□本报记者 魏皓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