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玛赤林。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5年特别是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立法,共制定和批准300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其中现行有效的法规100件,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148件,批准拉萨市报批的法规23件,为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区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前,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
一、重点开展实施性立法。紧紧围绕保证国家法律实施,抓紧抓好实施性立法工作。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法、统计法、监督法、档案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防教育法等实施办法,修订防震减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实施办法,确保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对关系民生的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实施办法,抓紧起草审议,及时颁布施行,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法规的集中清理和修改完善,对环境保护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有关登记、备案、许可等内容进行修正,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保障法律法规科学和谐统一。
二、着力推进自主性立法。正确行使自治权力,注重加强符合西藏实际的自主性立法,依法保障各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制定或修订城乡规划、文化市场管理、民用机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职工代表大会和邮政、消防、测绘等条例,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把西藏建设成为世界旅游目的地,制定旅游条例,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作出规定,促进全区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按照把西藏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强化具体措施,严格审批程序,为保护高原生态湿地提供法律依据。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先后依法作出多项关于反对分裂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决议决定。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对于教育人民牢记历史、珍惜现在、开拓未来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反响强烈,社会效果很好。
三、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性立法。着眼建设生态西藏需要,在尚无上位法和可借鉴经验不多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制定气候资源条例,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制性地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坚持服务优先、管理为重,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服务管理的措施等作出规范,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针对互联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我区雷电灾害管理及志愿者服务工作,本着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原则,目前已初审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四、实现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要以立法法和我区立法条例为依据,认真总结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把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纳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轨道,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公平公正原则。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实现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一是要准确把握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评估、咨询、论证,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从而找准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探求科学应对之策,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积极探索改进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努力整合我区有限的立法资源,在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法规起草主要承担者作用的基础上,要在重要法规由人大直接组织起草或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专业性较强法规委托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起草上下功夫,逐步形成开放多元的法规起草工作格局。三是要大力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立法项目听取公众建议,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立法内容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过去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四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规紧密结合起来,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完善法规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回顾和总结我区地方立法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把保障和服务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根本任务,把立足西藏区情作为根本依据,把维护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根本途径。这些重要经验,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和深化。
五、做好未来5年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旨。当前,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西藏地方立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必须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结合,按照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将立法工作与改革举措同步推进,更加主动地回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是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必须使立法工作适应中央对西藏“六个重要”的战略定位和主要矛盾、特殊矛盾的科学判断,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重要基础,必须在加快立法进度、保证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把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为建设法治西藏奠定坚实基础;是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必须适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公平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形势,不断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有效运用法治手段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稳定。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力推进西藏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继续追赶全国发展步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要时期。我区地方立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能管用,加快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富有鲜明西藏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