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拿着百万年薪,一边享受着高级别的行政待遇,部分央企负责人这种“左手富贵,右手高官”的日子有望在新一轮的央企薪酬改革中被打破。
近日,一则关于“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的消息引发外界极大关注。
一位参与方案设计的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对部分央企负责人限薪只是此次央企薪酬改革方案的一小部分内容,对于国有公益、垄断以及行政任命类的央企负责人薪酬要管紧,而对于央企竞争性行业职业经理人仍然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化的薪酬。
差异化薪酬
本报记者获悉,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五方面内容。
“方案从没有提出要一刀切,不是所有人的薪酬都会往下砍,也不可能都降到30%。如果央企负责人是没有行政级别的职业经理人不会受到这个政策的影响,市场是什么价格就应该给他们什么价格”,上述人士说。
此次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与去年年初公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精神一致,也可以看做是前述文件的配套改革方案之一。
《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
《若干意见》还特别强调,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上述人士说,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是这次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方向之一,“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减合理薪酬,最终建立一种新的机制”。
据本报记者此前的报道,这次《方案》的主体被明确为“中央管理企业”。这说明,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了国资委[微博]监管的113家央企,还扩展到各部委管辖20余家金融企业以及中央部门(单位)管理的100多家非金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型企业。
央企高管的身份定位
这并非中央第一次提出要对央企高管限薪,自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件规定,企业高管薪酬分为三块: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企业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对于中长期激励收益则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仅仅做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
上一轮央企高管限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虽然限薪令没有提出一个量化的薪酬指标,但由于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以更为变通的方式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
上一轮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垄断企业不仅其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被规范,他们下属企业以及员工的薪酬也得到限制。一位南方电网的员工向本报记者回忆,当年他们的年终奖都发了,后来总公司通知他们发多了,在在第二年的工资中又做了扣除。
然而,上一轮改革并没有在央企负责人的身份定位上做出突破。
一位薪酬领域的专家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涉及到所有国有企业领导者的身份问题,如果是市场的人就按照市场价格走,如果属于国家雇员,代表了政府出资人的身份,那就要按照行政序列来走。
“现在的情况是这部分人身份出现混淆,行政化身份拿着市场化工资,两头的好处都占了。有些人在央企拿着高薪干几年,又还可回到体制内再当官员,这种‘两头转’的情况引发了很多问题”,他说。
这次新一轮的改革方案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提出以身份来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分类调控。
从当前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来看,市场化和行政化的负责人在薪酬待遇上已经存在差距。
据本报此前报道,央企负责人由于是中管干部或者是国资委[微博]管理的干部,其薪酬在政府调控下会低于非中管或国资委管理干部的薪酬,也会低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高管薪酬。
然而,央企负责人往往有着一些市场化聘用高管所不具备的职务待遇,作为薪酬的补充。因此在8月18日的会议上同时还审议了《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规范央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行为。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8月18日的讲话中指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习近平要求,中央企业负责同志肩负着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的使命,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正确对待、积极支持这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