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家住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居委会现年47岁的钱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钱某因醉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3年11月22日20时许,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东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1KM+51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苏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钱某受伤、两车均受损。东台市溱东交警中队民警在处警时,发现钱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13.91毫克,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钱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广大的机动车驾驶员们,驾驶机动车切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特别是酒后万万不能驾驶机动车,否则误人误己,后果不堪设想。(丁正全陈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