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河县古城乡,因地下蕴含石油,乡野田间四处可见的抽油机成了一道特别的风景。然而,石油开采作业也为当地群众带来了一些烦恼。2014年4月29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就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石油勘探放炮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件发生在2011年11月20日。当天,该乡某村多名村民因一石油勘探公司在该村附近进行探物放炮作业影响休息与之发生纠纷。前往阻止放炮的村民们在距离放炮地点约十米的位置被勘探公司工作人员拦下,双方协商过程中,勘探公司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并未停止放炮作业,一声炮响使村民们感觉地面颤抖,震起泥浆也飞溅到村民们身上,村民张某更是被震得晕倒在地。
看到张某晕倒,村民们慌忙找来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张某头昏、头痛,并有大脑神经损伤情况。张某经过住院治疗仍未痊愈,对声音特别敏感,呈现出了精神失常的症状。出院后,苦恼的家人仍然一直寻医问药。
事发后,因赔偿问题与勘探公司协商不成,张某诉至唐河县法院,请求勘探公司赔偿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八万余元。诉讼中,双方争议很大,矛盾激烈。勘探公司认为,因勘探作业导致精神损害在全国都无前例,而张某在事发前已精神失常,因此其所受精神损害与勘探作业无关,请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双方意见相悖,真相究竟如何?诉讼中,依勘探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某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张某因放炮事件后中度抑郁、重度焦虑,目前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同时,根据张某表现出畏声症状,认为被鉴定人的精神疾病与放炮施工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勘探作业中需要进行放炮,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而被告在放炮地点附近有村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放炮,对他人的人身明显造成了危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经过司法鉴定,证实了原告的精神疾病与被告的放炮作业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勘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认定,明知被告进行放炮作业而前去制止的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及精神抚慰金酌定数额,唐河县法院经过一审审理,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