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东台市三仓镇现年35岁的男子祝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台市人民法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祝某后悔不已。
2014年2月19日晚,祝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J98X0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台市三仓镇联边村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通海西路与镇海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祝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6.06毫克/100毫升,为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17日,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审判,对祝某批准逮捕,判处拘役二个半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警方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不要以身试法。
(丁峰陈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