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部门规章听谁的?
2014-06-16 18:43:22   豫闻网   评论:0

  王先生和张先生签了份协议,其中一条约定是张先生提供一份浴室工商营业执照给王先生,张先生没能履行约定,王先生便将其告上法院,理由是该约定无法履行且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属无效。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件。

  在过去的十年里,王先生和张先生曾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合作协议,一份是租赁协议,经中间人赵先生协调,两人又签订《终结协议》一份,约定:……二、王先生(甲方)一次性付给张先生(乙方)捌万元整……四、乙方提供太平洋浴城执照给甲方;……六、本终结协议,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终结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赵先生作为见证方同时在该协议上签字。此后,张先生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履行《终结协议》,给付80000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见证人赵先生证明《终结协议》中第四条涉及的浴城当时已经停业,之所以约定由乙方提供执照给甲方系为将来拆迁时便于甲方提高拆迁补偿费用,此约定与80000元的给付款没有关联。张先生答应给王先生的营业执照登记姓名并不是张先生。

  王先生认为《终结协议》的第四款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理应无效,可张先生认为《终结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

  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协议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为无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此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即便有所违反,亦不影响其效力。王先生主张《终结协议》第四条违反法律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东台市人民法院任中书)

责任编辑:bjhtren  来自:豫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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